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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闵行区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闵预征地告〔2024〕第16号,闵行区颛桥镇,东至17A-11A地块,南至用地红线,西至用地红线,北至光中路南侧边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发布时间:2024-02-27 16:50:42 -
2024年上海闵行区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闵预征地告〔2024〕第17号,上海市闵行区南华街东侧、南华路东南侧地块内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发布时间:2024-02-27 16:48:41 -
2024年浙江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桐乡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桐乡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部分条款修订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订情况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时间:2024-02-22 13:59:44 -
2024年浙江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暨市“三改”专项行动涉及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发布时间:2024-02-22 13:49:07 -
2024年上海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拟征地公告,青浦区华新镇 东至19B-02地块,南至河道,西至尤家港路,北至华蔡东路
本公告发布后,上海市青浦区征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乡)规划资源所、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发布时间:2024-02-18 16:15:20 -
2024年嘉定区上海征收土地预公告:东至曹秀路、南至南虬江、西至界泾、北至金园八路
2024年嘉定区上海征收土地预公告:东至曹秀路、南至南虬江、西至界泾、北至金园八路
发布时间:2024-01-30 14:32:24 -
2024年青浦区征收土地预公告:青浦区香花桥街道 东至华青路,南至上达河,西至朝阳河,北至新达路
2024年青浦区征收土地预公告:青浦区香花桥街道 东至华青路,南至上达河,西至朝阳河,北至新达路
发布时间:2024-01-30 14:26:49 -
2024年上海闵行区征收土地预公告:闵行区浦江镇,东至稼耕路,南至用地红线,西至汇驰路,北至用地红线
2024年上海闵行区征收土地预公告:闵行区浦江镇,东至稼耕路,南至用地红线,西至汇驰路,北至用地红线
发布时间:2024-01-30 14:25:17 -
无证建筑不等于违法建筑,遇到征收应当合理补偿!
总的来说,应当实事求是、以法为据,稳妥解决拆迁活动的无证建筑定性及补偿问题;还应当以人为本,立足长远, 充分保证无证建筑相关权利人的切身权益。如此方能让被拆迁人理解拆迁、配合拆迁,方能减少拆迁矛盾乃至于社会稳定隐患,方能在稳定中推进建设发展,在建设发展中实现国富民强!
发布时间:2023-09-13 10:01:48 -
上海市《金山区推进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实施意见》房屋价值补偿不得超过50万元/户,宅基地退出补偿不得超过150万元/户
房屋价值补偿。房屋价值补偿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及建房批准文件为依据,按照房屋层数或者开间数计算,具体补偿标准由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自行制订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户。
发布时间:2023-07-10 14:59:32 -
江苏《连云港市海州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实施意见》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本镇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购房补贴
对拆除的合法房屋由所在镇(街道、园区)制定标准进行补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以契约形式放弃使用权,由所在镇(街道、园区)给予适当补偿。鼓励在本区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对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本镇(街道、园区)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由所在镇(街道、园区)给予适当购房补贴。
发布时间:2023-07-10 14:52:12 -
浙江《嵊泗县渔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办法(试行)》自愿有偿退出其宅基地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回
采取自愿有偿退出方式,引导渔农户或其他主体自愿退出其拥有的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并给予相应补偿。退出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统一安排,退出的渔农户或其他主体不再拥有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
发布时间:2023-07-10 14:19:55 -
凤阳县《中都街道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实施办法(试行)》依据评估价值和补偿标准对农户退出的房屋及宅基地进行补偿
永久退出(同时退出使用权和资格权)。农民自愿永久退出符合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和资格权,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参照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准执行,农民住房周边集体建设用地(不含160平方米)折半予以补偿。
发布时间:2023-07-10 14:14:49 -
浙江省衢州市2023年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临时安置费补偿、住宅搬迁费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结算价格:框混结构1400元 平方米;砖混结构1200元 平方米;砖木结构1000元 平方米;其他结构700元 平方米;临时安置费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10元。计算后补偿标准每月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发布时间:2023-07-07 14: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