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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2年暂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6年版本河北省《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货币补偿费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货币补偿费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在交付房屋时,结清差价款。
发布时间:2022-06-02 14:50:26 -
河北省《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作出了规定,自2021年8月10日日起施行河北省《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作出了规定,自2021年8月10日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河北省石家庄市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在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进行产权登记的建筑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当遵循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正当 "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2-06-02 14:34:49 -
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试点项目推进方案的通知》确定了2021年作为改造试点项目8个城中村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试点项目推进方案的通知》河北省石家庄市确定8个城中村(长安区店上和西庄屯、桥西区十里尹村和西简良、新华区高柱和前太保、裕华区方村和东京北)为试点项目,先行先试,为建设高品质的生活示范区探索经验,为完善我市城中村改造政策提供依据。
发布时间:2022-06-02 14:25:40 -
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明确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自2019年7月17日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明确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三、明确回迁楼认定程序河北省石家庄市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房屋征收机构论证和辖区政府批准,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商辖区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回迁楼的占地位置、楼号、总套数、总建筑面积,并标示在规划总平面图。同时出具正式公函,作为土地供应、配套费减免、产权登记的依据。
发布时间:2022-06-02 14:19:13 -
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加快市区1975年以前危旧住房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了危房改造包含征收拆除在内的四种方式,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加快市区1975年以前危旧住房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河北省石家庄市1975年以前危旧住房更新范围: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国有土地上1975年(含)以前建设的房屋以及已鉴定为D级的危险住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平房列入更新范围。更新方式:(一)成片改造。(二)加固维修。(三)原址翻建。(四)征收拆除。
发布时间:2022-06-02 13:57:00 -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2021年出台,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做出了规范《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对被征收房屋情况、房屋【住宅】【非住宅】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乙方(被征收人)搬迁期限、甲(房屋征收部门)乙(被征收人)双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约定内容进行了规范。
发布时间:2022-06-02 13:29:54 -
《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程序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工程建设计划安排、征地补偿标准、移民安置任务与计划安排、资金保障与拨付等内容。
发布时间:2022-06-02 13:27:26 -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2年暂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2年版《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发布时间:2022-06-01 16:29:08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最新版已经十三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发布时间:2022-06-01 16:26:23 -
2016年6月23日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土地批准纠纷 代理拆迁律师:薛正懿(电话:18618376729) 地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时间:2016年6月23日上午9:00 索关
发布时间:2016-06-20 18:05:26 -
2016年6月21日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妨害公务罪 代理拆迁律师:曹星(电话:13651287185)、李利(电话:18611138846) 地点:桥西区人民法院 时间:2016年6月21日上午9:00 索关
发布时间:2016-06-14 17:08:11 -
2016年6月16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代理拆迁律师:贾昆明(电话:18518421256) 地点: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2016年6月16日上午9.00 索关
发布时间:2016-06-13 17:20:21 -
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河北邯郸征地拆迁维权案
安先生在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辛庄营乡拥有房屋,现因当地进行项目建设而面临拆迁,但拆迁双方就补偿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争取到合理的补偿,安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经人介绍安先生与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取得了联系,且聘请了王炳峰、蔡晓仪两位拆迁律师代理自己维权。 现在两位律师已经正式介入了案件的操作,第一时间制定好了维权方案,在接下来的维权过程中两位律师将会依法启动法律程序,切实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利。
发布时间:2016-06-02 17:29:56 -
2016年6月3日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行政不作为 代理拆迁律师:王炳峰(电话:13522129553)赵燕(电话:15910764811) 地点: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 时间:6月3日 索关
发布时间:2016-06-01 17: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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