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农村拆迁案例: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被判违法
问题提示:征地批文作出后,集体土地是否立即转为国有土地?能否直接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相关的房屋征收决定? 【要点提示】 土地征收需要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完成公告、拆迁补偿等工作后,征地工作实施完成,土地才转为国有土地。如果仅仅存在征地批文,但并未完成公告、拆迁补偿等工作,征地工作尚未实施完毕,则此时土地性质仍然属于集体所有,直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相关房屋征收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营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