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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
湖南省2020年最新版《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出炉,(一)湖南省益阳市征收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主体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搬迁费、按期签订协议与腾空房屋的奖励费、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购房补助费、寻房补助费和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在面积上实行征1补1 1,互不找补差价,另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费、搬迁费、按期签订协议与腾空房屋的奖励费、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和临时安置费。
发布时间:2022-04-15 10:44:02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 (一)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各地区要抓紧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一要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三)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各地区要抓紧编制2015—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确保年度任务按时完成。
发布时间:2022-03-31 14:07:59 -
《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农村建房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农村建房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二条 《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依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一)农村自建低层住房,指村民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三层的住房;
发布时间:2022-03-29 09:51:41 -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将加强农村宅基地和自建住房管理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将加强农村宅基地和自建住房管理,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3-28 13:55:32 -
《海南省实施国务院授权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管理办法》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不得委托
《海南省实施国务院授权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管理办法》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不得委托,征收以下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前款规定的审批事项,省人民政府不得委托给市县人民政府或其他机构办理。
发布时间:2022-03-24 16:33:28 -
湖南省《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22年修订继续沿用2018年施行版本
湖南省《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四十条 采取异地新建安置方式的给予重建安置补助。其中,采取政府规划集中安置点安置的,根据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核算(含安置地征拆补偿、基础正负零、多通一平);一户一基的补助为5万元 户。
发布时间:2022-03-03 15:23:37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由居民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由居民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由棚户区内的居民自愿选择,各区县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安置补偿办法。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规划条件允许的地区,尽可能实现就地安置。对中心城区因文物保护、规划条件限制等无法就地安置的,可进行异地安置,
发布时间:2022-01-27 11:14:23 -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2022年现行有效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2022年现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等规定,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时间:2022-01-27 10:30:27 -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2022年现行有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2022年现行有效,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时间:2022-01-27 10:18:55 -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2年现行有效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2年现行有效,(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发布时间:2022-01-26 11:57:11 -
《北京市密云区征收拆迁领域专项整治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7月1日施行
《北京市密云区征收拆迁领域专项整治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7月1日施行,为清理整顿规范征收拆迁领域乱点乱象,切实解决当前密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进一步提升征收拆迁工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26 09:51:50 -
《北京市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动态评价暂行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
《北京市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动态评价暂行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中央及本市“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加强对服务机构服务行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我市阳光征收工作深入开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动态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时间:2022-01-25 16:10:42 -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未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的,不得承接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未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的,不得承接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从业经历、监管记录、社会反映等情况,建立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进入名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二)无不良监管记录。未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的,不得承接本市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发布时间:2022-01-24 17:21:52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时间:2021-12-10 09:4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