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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拆迁维权胜诉:县城乡规划局越权责令拆房
柯先生是福建省某县村民,在该地有合法私房并生活居住。房屋所在区域的集体土地面临征收,但因征收方制定的补偿价格严重过低,征收双方至今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8年5月24日,县城乡规划局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下,向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将柯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责令申请人自行拆除。该《责令改正通知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且情势紧迫,柯先生知晓仅凭一己之力已不能解决征收补偿问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柯先生人遂来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王立江律师、桑兆玉律师代理拆迁维权事宜。
发布时间:2018-10-26 10:12:54 -
贵州省拆迁维权胜诉:认定其违反《城乡规划法》要求其自行拆除
金先生等人是贵州省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而然,2018年6月,执法局带来了一纸《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以金先生等人的房屋没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为由,认定其违反《城乡规划法》,要求其自行拆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金先生等人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拆迁纠纷,遂聘请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
发布时间:2018-10-25 11:52:17 -
京平征收维权胜诉公告:申请信息公开不作为,州城乡规划局还公道
【申请人】:吴先生 【代理征收律师】:赵
发布时间:2017-11-27 10:16:36 -
贵州省农村拆迁案例:认定其违反《城乡规划法》要求其自行拆除
2018年5月,执法局的工作人员突然敲开了金先生等人的家门,询问了几句话后,执法局的工作人员“丢”下一句“你这房子是违章建筑”就离开了,留下金先生等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6月,执法局再次上门,带来了一纸《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以金先生等人的房屋没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为由,认定其违反《城乡规划法》,要求其自行拆除。为何住得好好的房子就成了违章建筑?
发布时间:2018-10-25 13:13:37 -
贵州省城市拆迁案例:申请信息公开不作为,州城乡规划局还公道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个人、组织公开的制度。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使得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步入法制化轨道。政府信息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而在征地拆迁的浪潮中
发布时间:2017-11-27 10:54:33 -
新版《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新版《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12-28 14:27:39 -
新版甘肃省《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
新版甘肃省《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通过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七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发布时间:2022-12-28 14:17:11 -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6日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9日制定、1997年12月4日修正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2-07-12 13:49:49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最新版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1年3月1日施行版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经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发布时间:2022-06-16 13:34:07 -
安徽省《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第三十六次会议予以批准实施
安徽省《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条《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并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发布时间:2022-06-16 13:27:33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于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发布时间:2022-06-15 13:28:16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自2009实施,2022年现行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对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并报经批准后,方可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发布时间:2022-06-15 10:22:13 -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8年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次修正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发布时间:2022-06-09 11:14:12 -
《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对违法建设采取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和罚款的处罚方式,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五条 上海市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四)对逾期不改正的,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罚款。
发布时间:2022-06-09 10:3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