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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违法强拆的形态及权利人的诉讼救济
由于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愈来愈频繁,各种违法强拆的现象愈演愈烈,从而导致民众和政府的关系越来越紧张,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房屋拆迁纠纷牵涉的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法律关系和法律救济途径也很特殊,其中既有拆迁办、拆迁户还有政府,既涉及到民事关系又涉及到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律师在办理违法强拆案件时,理清法律关系,选择正确的法律救济途径,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中,笔者对违法强拆的形态以及根据不同的形态对当事人权利的维护作一粗浅的分析,以供探讨。 在讨论违法强拆之前首先应该搞清楚合法
发布时间:2013-03-06 21:44:16 -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办理
公证机关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1?公证人员应当认真接待申请人,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1)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2)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3)证据保全的方式;(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申请人可以提交包含上述内容的书面材料。 2?公证处应当指派2名以上公证人员参与整个证据保全活动,公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公证员。 3?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当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
发布时间:2013-03-06 21:44:02 -
房屋拆迁纠纷的特点
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办,拆除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补偿或安置的行为,在我国主要是指城市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纠纷是指在拆迁过程中形成的纠纷,既有拆迁办与拆迁户的纠纷、拆迁办与政府之间的纠纷,也有拆迁户与政府之间的纠纷;既有民事纠纷,也有行政纠纷,在出现暴力事件等情况下还演化为刑事案件。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在建国后就已开始,上世纪70年代末,城市住宅紧张情况突出,迅速改善居住条件,成为民众迫切要求。由于拆迁是以旧城改造为主,拆迁户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拆迁成为多数危旧房
发布时间:2013-03-06 21:43:43 -
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标准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办遵循等价原则,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因拆迁所受的损失给予合理弥补。 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所有人在此不仅指产权人,还包括两种代管人:一是私有房屋的代管人,即私房的产权人不在本地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而委托的全权代理人;二是国家授权的国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即房地产管理局。 拆迁补偿的范围是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但拆作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可理解为对临时建筑在使用期限内的残存价值
发布时间:2013-03-06 21:43:27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流程简介
一、确定拆迁办案和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流程 1、确定拆迁办案:拆迁办按照拆迁办案的各项内容,制作拆迁预分方案表,确定拆迁办案。 2、方案审批备案:拆迁办确定的拆迁办案报经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批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3、协议的签署:拆迁办与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书面协议,协议文本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 4、协议备案:拆迁办将补偿协议报国土房管局备案。 5、协议保全:拆迁补偿协议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出走弃留或者下落不明,由市区国土房管局代为管理待发还产权的房屋的,拆迁补偿
发布时间:2013-03-06 21:42:29 -
城中村违章建筑拆除问题析议
专访赵健律师专业代理征地拆迁补偿案件 本期法律关注将有邀请赵健律师为我们讲解拆迁问题。 法律快车朋友们,你们好!赵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接受法律快车法律知识有关城中村违章建筑的专谈。今年3月伊始,广州天河区几处将划归改造的城中村违章建筑此起彼伏,屡禁不止,现象原因是多样化。我们也很荣幸邀请到圣运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从法理角度来给我们分析。 本团队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 1.法律快车编辑:究竟什么建筑物是违章建筑? 赵健律师:我们在实践中一般称为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
发布时间:2014-03-19 10:29:14 -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不足
缺陷一:暴力拆迁,许多城市土地出让金在地方财政中所占的比例超过了 50% ,这个数字让各地方政府垂涎欲滴,纷纷将拆迁作为生财之道。拆迁律师提出房屋拆迁条例不区分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一律将建设单位作为拆迁办,也不要求通过征收程序或者交易程序在拆迁双方实现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换而确保房屋拆迁的内在法律关系成立,只要政府作出拆迁许可,建设单位就可以大拆特拆。 缺陷二:政府过当干预,无论商业拆迁还是公益征收拆迁,政府无一例外都重权在握。拆迁律师提出政府在开发商并不具备完整的拆迁许可条件时许可其拆迁,以拆
发布时间:2013-03-06 21:41:35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关系到拆迁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保证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办应当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给予补偿。应该明确的是,补偿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而不是使用人。所有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 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即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是指拆迁办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办用自己
发布时间:2013-03-06 21:40:55 -
城市房地产抵押后的拆迁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对于城市房地产拆迁的处理,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1?抵押人应当负有及时书面通知的义务。如果抵押人未履行此项义务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发生城市房地产拆迁,属于不可抗力,对此造成抵押权人的损失,抵押人无过错的,不应承担责任。 3?发生城市房地产拆迁时,抵押人如果能重新为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权人不能要求提前清偿;如果抵押
发布时间:2013-03-06 21:40:32 -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的六个问题
就拆迁而言,这个利益平衡机制至少涉及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评估争议处理机制、房屋征收的司法程序、征收补偿标准、政府在拆迁补偿中的角色定位等六个方面问题: 一、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界定一直都是《征收与补偿条例》立法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在房屋拆迁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拆迁项目属于公共利益,哪些拆迁项目属于商业利益,致使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大搞卖地拆迁。由于我们缺乏判断公共利益的标准,事实上为拆迁办以公共利益之名践踏私人财产开通了便利之道,也激发了拆迁户对强制拆迁的抵触情绪。因
发布时间:2013-03-06 21:39:58 -
城市房屋拆迁和公共利益
既然《拆迁条例》为开发企业和地方政府合谋侵犯私权和公共利益提供了制度性机会,那么,就必须否定后重建。但否定《拆迁条例》与否认城市房屋拆迁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在现有的制度中是否有必要保留拆迁制度,需要以公共利益为判断依据,而不只是私人利益。如果客观上不存在或不能证明有公共利益,政府既不应当征收,更不应当拆迁。毕竟拆迁不只是毁灭私人房屋,同时也是在浪费社会财富。所以,在决定是否需要拆迁制度以及如何重建拆迁制度之前,基本前提是城市房屋拆迁中是否有公共利益存在。公共利益因具有不确定性、发展性、开放性、宽泛性、抽象性和模糊
发布时间:2013-03-06 21:39:22 -
拆迁手续办理的流程简介
一、暂停办理相关事项的流程 1、暂停事项的申请:拆迁办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提交相关文件,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事项。 2、拆迁范围确定:拆迁范围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确定;拆迁办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拆迁范围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确定。 3、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区、县房管局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管理部门暂停办理相关事宜,通知书中说明用地范围、暂停
发布时间:2013-03-06 21:38:55 -
程波律师
程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安徽人,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2001年取得律师从业资格证,先后在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安徽金六洲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功道律师事务所执业,2010年作为高级合伙人成立北京鑫东律师事务所,现变更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程波律师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
发布时间:2018-07-05 09:56:33 -
库建辉律师
库建辉:高级合伙人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发布时间:2019-08-20 10:5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