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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暴力拆迁的罪与罚
重新思考中国模式, 不能不令人摇头叹息。所谓威权主义,就是可以随意拆除居民的房屋;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是把整个城市变成废墟。当少数中国学者站在西方大学的讲 坛上推销中国模式的时候,他们可能不知道有多少中国普通居民,因为所谓的中国模式而失去自己的家园;当一些西方政客喋喋不休赞扬中国改革开放成就的时候, 他们不知道有多少中国居民忍辱负重苟且偷生。 继上海闵行区居民因为阻挠政府强行拆迁而被判决妨碍公务之后,四川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因为阻止政府部门强制拆迁而在自己的房顶上自焚死亡。在短短一个月时间,为什么暴力拆
发布时间:2013-04-02 14:06:49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现状
1.1拆迁安置方式。我市各镇农村房屋拆迁的安置方式主要为以下两种:(一)货币安置或定销房安置;(二)划地自建安置。除虞山镇文化片区拆迁中由拆迁户自主选择,可分别按上述两种方式安置以外,其他乡镇均按第二种方式安置,部分区域对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拆迁户,按定销房方式安置。 1.2拆迁安置区域。定销房安置的,安置选点在城市规划区内或集镇区内;划地自建安置的,安置区域主要有三种:本村范围内安置、集镇区内安置和单独选点跨村安置。 截止2007年底,虞山镇因城市建设、高速公路建设、虞山工业园板块建设等共形成定销
发布时间:2013-03-28 10:43:29 -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律师资源配置问题的认识与对策
区域经济社会状况的差异导致了区域律师资源的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律师较多、较集中,老、少、边、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少,由于市场经济的作用以及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和律师业的特点,这种律师资源的区域失衡局面将会长期存在。而律师是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主力军,区域律师资源的不平衡性必然影响到法律援助事业的均衡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实践已提出在新形势下探索和解决这个问题的必要性。我们不仅要满足经济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需求,也不能忽视经济欠发达地区百姓的迫切需要。为此,笔者将对区域律师资源不平衡局面下,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如何
发布时间:2013-03-20 18:11:33 -
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富民强市”中的职能作用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坚持科学发展,需要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研究如何在统筹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中改善民生问题,根据中央党校社会调研活动总体安排,我同调研组于2010年11月9日至13日赴云南省丽江市就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了本报告。 一、丽江市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丽江市地处云南省西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好。近年来,丽江市委、市政府从深
发布时间:2013-03-20 18:09:01 -
拿什么奉献给你 法律援助人
龙年伊始,省中心下文要求加强法律援助理论研究工作,这勾起了我一个心存已久的话题基层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据了解,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建立法律援助机构3573个,工作人员总数达到13830人,其中地市、县级基层法律援助人员占85%。怎样把这支新兴力量培养成一支始终充满激情和活力、全身心投入到法律援助事业中的高素质队伍,就显得十分关键。令人遗憾的是,自1996年法律援助工作正式开展以来,还没有一份专门规范法律援助机构规模、队伍建设的文件,更缺乏这种机制。大家较多的热衷于办理了多少起援助案件?有多少人获得法律援
发布时间:2013-03-20 18:08:44 -
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一、有关国际公约对法律援助的规定及其在各国的实施情况 在西方国家,法律援助最初是由一些私人律师和宗教团体及慈善机构等民间组织自发地为穷人提供免费服务的慈善和道义行为。但是,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特别是二战以后,随着对法律援助服务的需求日益超出依靠私人律师的善意和自愿的慈善模式的能力,随着联合国的成立和一系列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基点的国际公约的缔结,由国家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法律援助的性质也由此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由律师个人的慈善行为变成了国家义务和政府责任。 为
发布时间:2013-03-20 18:04:39 -
心系群众 扎实工作 努力推进法律援助事业不断发展
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各级政府依法落实法律援助责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呈现加速发展的态势。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十年来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诉讼案件90万余件,受援人总数超过150万人,解答法律咨询超过600万人次,在保护司法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主要经验及做法 法律援助工作始终面临着经费短缺、资源分布不平衡、法律援助需求量大、与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机制不够协调等问题,各地在不断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探索出了丰富有效的经验和做法。 法律援助制
发布时间:2013-03-20 18:03:47 -
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概念及其作用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在警察讯问、法庭审判等诉讼阶段免费为当事人提供即时法律咨询、指导、或者作为被指控人的代理人,帮助被指控人申请延期审理、进行保释听证或者处理其它法律事务的律师。该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目前已经成了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英国和中国香港特区的警察局值班律师制度、新西兰为被告人做有罪抗辩的律师值班计划、加拿大的刑事和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等。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目的主要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及
发布时间:2013-03-20 18:03:03 -
农村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改革
在我国这个拥有十三亿人口的泱泱大国,农民是一个庞大的阶层,其数量占全国人口的2/3以上。农村的发展和稳定关系到国家的各方面建设。当前农村正处于经济转型和社会变革的关键时期,长期以来积累下来的各种矛盾和不利于农村稳定的各种因素不可避免地要显露出来。对社会弱势群体而言,虽然法律上有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文,但在实践过程中却难以眷顾到他们,让他们成为法律实施的死角,而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真正实现了弱势群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法律可以从空中楼阁变为现实,由抽象的社会正义演变为真实的存在。法律援助不是简单地
发布时间:2013-03-20 18:01:22 -
论人本观对政府法律援助决策的影响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把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党的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提了出来,以此为标志,以人为本已经成为国家的基本价值观,所追求的目标是建设并完善一个充分尊重和实现人的价值、尊严和自由的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社会,实质上是一个真正的公民社会,其基本特征就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障,尤其是那些没有金钱、没有地位、没有权力以及没有知识和能力的处于社会最底层的人,也都能够拥有和其他公民乃至政府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的自由和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援助制
发布时间:2013-03-20 17:58:44 -
着力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的长效机制
我国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已走过11个年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全国的法律援助体系已初步建立,法律援助的工作网络基本形成,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工作已步入法制化发展的轨道。但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仍存在不少困难和薄弱环节,法律援助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仍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法律援助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在不少地方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面对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我们要从这一新的高
发布时间:2013-03-20 17:58:02 -
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懈追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这是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出发,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大部署;是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认识、新概括,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民生所指,民心所向,国运所系。法律援助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懈追求。 一、保障和改善民生,法律援助要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更加宽阔的视野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保
发布时间:2013-03-20 17:56:21 -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若干实践问题浅议
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前,我省没有对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做出统一性规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办案补贴及补贴数额的多少。在实践操作中,有的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办案补贴标准,有的是由法律援助机构自行制定补贴标准,也有的地方因财政困难,加上认为律师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不需支付办案补贴,所以在某段时间内有些地方法律援助机构没有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支付办案补贴。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特别是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后,认识基本获得统一,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及
发布时间:2013-03-20 17:54:50 -
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
发布时间:2013-03-20 17:5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