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2年现行有效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2年现行有效第三十二条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以外,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补偿决定方案应当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及相应的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2-02-08 17:10:26 -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第二十三条 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发布时间:2022-02-08 17:06:48 -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适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2022年现行有效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适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2022年现行有效,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以及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人均耕地面积、安置农业人口数、安置对象的认定等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协调和裁决。
发布时间:2022-02-08 14:46:07 -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 号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 号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8194;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和居住的权利。第六条& 8194;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发布时间:2022-02-08 14:33:33 -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2018年在棚户区改造领域开展试点,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
发布时间:2022-01-27 15:43:50 -
《北京市城市更新行动计划(2021-2025年)》涉及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危旧楼房改建、简易楼腾退改造等项目
《北京市城市更新行动计划(2021-2025年)》涉及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危旧楼房改建、简易楼腾退改造等项目,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聚焦城市建成区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不搞大拆大建,除城镇棚户区改造外,原则上不包括房屋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储备、房地产一级开发等项目。城市更新行动与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进行有效衔接,规划利用好疏解腾退的空间资源。
发布时间:2022-01-27 11:27:27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22年现行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22年现行有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发布时间:2022-01-27 11:25:16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由居民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由居民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由棚户区内的居民自愿选择,各区县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安置补偿办法。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规划条件允许的地区,尽可能实现就地安置。对中心城区因文物保护、规划条件限制等无法就地安置的,可进行异地安置,
发布时间:2022-01-27 11:14:23 -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2022年现行有效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2022年现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等规定,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时间:2022-01-27 10:30:27 -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2022年现行有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2022年现行有效,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时间:2022-01-27 10:18:55 -
《关于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的通知》2022年现行有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的通知》2022年现行有效,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发布时间:2022-01-27 09:58:42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2022年现行有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2022年现行有效,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时间:2022-01-27 09:56:53 -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2022年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2022年现行有效,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同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现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时间:2022-01-27 09:47:07 -
《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2022年现行有效
《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2022年现行有效,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时间:2022-01-26 13:3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