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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拆迁案例:20天助当事人多获30万货币补偿加车库
【写在案前】 从古至今,房屋与土地作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重要体现,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也正是因为如此,房屋与土地的问题始终是一个旷日持久的话题,特别是近年来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城市中土地资源供需矛盾加剧,由大规模征地所带来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正在向全国席卷而来。家住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的李新(化名),便遇到了拆迁这场风暴。 李新在村里有一套几年前刚建起来的房子,一家三代住在里面。2011年12月初,村委会张贴了拆迁公告,写到村里要拆迁,建工业园区,要村民配合。听到这个消息,全村都很兴奋,
发布时间:2013-03-20 15:33:06 -
北京市城市拆迁案例:功告垂成,750万的赔偿金额
【案情实录】 赵红(化名)一家三代蜗居在位于北京二环边上属于某部委机关服务中心的一处公房里,因街道拓展工程要拆迁,按说对于一家三代现在的居住环境来说,拆迁也未必不是一件好事。所以全家都兴高采烈的等待拆迁补偿政策的落实,但是真正下发的补偿政策,却把赵红一家推向了无底深渊,此后80多岁的赵老太一病不起。按照既定的拆迁补偿协议,赵红一家要么得到每平米3万,总额90万的货币补偿,要么就被发配到五环以外的安置房。按照北京现在房屋的市场价格,五环边上的房屋每平米单价直逼3万,90万的补偿款也只能在五环边上再换置一套3
发布时间:2013-05-09 10:27:28 -
广东深圳商铺拆迁案例:住宅改电子加工厂不在拆迁范围内遭违法强拆
深圳超范围房屋拆迁补偿案例:不在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强拆,元芳,你怎么看? 【写在案前】 赵先生是深圳的外乡人,早些年来深圳打拼,和妻子两人的工作都一般但是每月有稳定的收入,一家三口还是过得其乐融融。但是天有不测风云,赵先生因在工作中的失误导致右腿残疾,伺候只能每月拿着工厂几百元的工资度日。但是随着妻子随后的下岗,一家的生活陷入了极度的窘境。于是赵先生拖着残疾的身体,把自己的住宅房屋改成了一家电子加工厂。夫妻二人把所有的积蓄和精力全都投到了这个厂子上,由于夫妻二人的吃苦耐劳加之灵活的头脑,没几年的
发布时间:2013-05-09 10:26:20 -
评估才130多万元的拆迁房“拆迁镇长”一拍板成了288万
评估才130多万元的拆迁房拆迁镇长一拍板成了288万 www.jinglawyer.com 曾担任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镇长的吴某,在当地官场颇有口碑,年纪轻轻、文才好、出口成章、工作能力强,俨然是颗政治新星。然而升任镇长没多久,吴某就因在其负责的一个拆迁项目中受贿被立案调查。 检察机关查明,吴某在担任湖塘纺织城二期拆迁项目工作组组长期间,利用权力之便,大肆收受贿赂150余万元,并伙同他人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770余万元。近日,吴某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武进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半,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 窝
发布时间:2013-03-21 17:27:18 -
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标准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办遵循等价原则,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因拆迁所受的损失给予合理弥补。 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所有人在此不仅指产权人,还包括两种代管人:一是私有房屋的代管人,即私房的产权人不在本地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而委托的全权代理人;二是国家授权的国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即房地产管理局。 拆迁补偿的范围是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但拆作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可理解为对临时建筑在使用期限内的残存价值
发布时间:2013-03-20 15:05:41 -
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标准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办遵循等价原则,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因拆迁所受的损失给予合理弥补。 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所有人在此不仅指产权人,还包括两种代管人:一是私有房屋的代管人,即私房的产权人不在本地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而委托的全权代理人;二是国家授权的国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即房地产管理局。 拆迁补偿的范围是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但拆作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可理解为对临时建筑在使用期限内的残存价值
发布时间:2013-03-19 18:28:05 -
企业搬迁,不可忽视的补偿点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以及对城市污染控制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使得越来越多的工厂需要搬迁。此外,因不少企业在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当原生产场地达不到发展需求时,也需要搬迁。工厂搬迁,必须停止生产,必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因工厂搬迁而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的评估,对于拆迁补偿的计量以及企业搬迁的财务预算,都是十分必要的。工厂搬迁,涉及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影响到企业的方方面面,因此,对于企业这一损失的评估也比较复杂。这不但关系到需要工厂搬迁的政府,还涉及作为当事人的企业,因此,又不能不予以重视。 近年来
发布时间:2013-03-18 17:01:42 -
规划认定不合法可以起诉
对城乡规划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其中,《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发布时间:2013-03-18 14:06:26 -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管理部门正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
发布时间:2013-03-19 13:58:22 -
土地登记规则
(1995年12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初始土地登记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第五章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 第七章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发布时间:2013-03-19 13:56:03 -
《土地登记办法》
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3-03-19 13:55:01 -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
发布时间:2013-03-19 13:42:50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公安边防部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时间:2013-03-19 09:48:31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1992年10月9日 司法部 司发通(1992)098号)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办与拆迁户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是具有
发布时间:2013-03-19 09:5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