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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村拆迁案例:以信访为借口不履行查处职责,法不容许
拆迁律师说法,有关部门作为有权机关,其在有权力的同时,也有了责,其必须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力,若是寻找各种借口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并违背法拆迁律作出各种推三阻四的错误决定,那么法律是不会允许的,因为法律在赋予你权力的同时,同时也确保,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带来的后果必须由有权机关承担。
发布时间:2016-04-20 11:22:05 -
山东农村拆迁案例:公安局不履行职责 被判败诉
搜索关键词:违法强拆 暴力伤人 公安局不履行职责 行政诉讼 当事人郭先生(化名)居住在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XX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房屋,郭先生一家人在此过着平静的生活。然而,一场不幸的暴风
发布时间:2015-06-04 15:14:30 -
安徽商铺拆迁案例: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当事人李艳(化名)的房屋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因房地产开发面临被征收拆迁。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办没有提供任何有关征收或拆迁的政府批文或者法律文书,还利用其亲戚将李女士的丈夫骗至拆迁
发布时间:2014-07-24 17:38:18 -
江苏农村拆迁案例:管委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行政复议被要求限期履
【案情简介】 陈先生的房屋位于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占地面积共454 18平方米。因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陈先生的上述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然而,开发商提出的补偿条件非常不合理,5间房屋只补偿16万余元,且只同意对陈先生按2:1分配227 09平方米的安置房。陈先生认为这样的补偿实在低得无法接受,因此一直都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随后,开发商直接向献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2013年2月4日,献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了裁决书,裁决按照开发商的上述不合理条件进行补偿安置,并命令陈先生限期搬离
发布时间:2014-07-24 17:01:12 -
安徽城市拆迁案例:市政府不履行职责,省政府复议书全部确认其违法
【案情简介】 当事人李艳(化名)的房屋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因房地产开发面临拆迁。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办没有提供任何有关征收或拆迁的政府批文或者法律文书,还利用其亲戚将李女士的丈夫骗至拆迁办,软硬兼施、连哄带骗地让其在一纸空白的拆迁补偿协议上签了字,随即赶到的李女士借看协议之机将空白协议撕毁。李女士的丈夫也立刻反应过来,这个事件的后果很严重,虽然拆迁办口头承诺的很好,可是为什么不写在协议上?而且见李女士将协议撕毁,非常慌张地抢回那份空白协议。这次协商未果之后,拆迁办竟然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名违法强拆
发布时间:2014-07-24 16:48:58 -
山东房屋拆迁补偿:公安局不履行职责 被判败诉
当事人郭先生(化名)居住在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XX村。2012年前后,该村开始旧村改造,启动了拆迁进程。但是由于拆迁办与当事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意见不同,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协议。郭先生一直期望拆迁办能够改变主意,提高拆迁补偿标准。然而让人意料不到的却是遭遇违法强拆、暴力伤人的残酷现实。违法强拆发生后,郭先生迅速拨通了110报警电话,但是却没有盼来救民于水火的民警。在之后的两年中,郭先生四处上访,可是无法解决问题。后来,一个偶然的机会让郭先生了解到了专业从事拆迁维权业务、敢于为老百姓说话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经过与京平拆迁律师面对面的交流,郭先生对京平拆迁律师产生了相当大的信任,当即委托京平律所为其维权。京平专业拆迁维权律师团队介入此案后,迅即组成专案团队,由经验老道的
发布时间:2015-06-05 17:18:04 -
管委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行政复议被要求限期履行
徐先生在江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柴米村拥有自己的房屋,用于浴室经营。由于政府拆迁,徐先生的房子被在拆迁范围内,在商谈补偿的时候双方发生纠纷。徐先生没有见到过任何征地拆迁相关的文件,因而怀疑征地拆迁的合法性。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政府公正补偿,徐先生找到了京平拆迁律师团队。 京平拆迁律师团队由首席拆迁律师赵健和资深拆迁律师邸顺红强强联手代理了此案。两位律师们根据案件事实又结合多年的拆迁维权经验和良好专业素养决定对征地拆迁的合法性进行了调查。而江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不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徐先生向淮安市政府提起复议。结果,管委会被确认违法,并被要求限期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此程序的胜利接下来的维权打开了局面。 了解更多拆迁维权法律专
发布时间:2014-03-31 16:45:03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法律依据问
公复字[2004]3号 上海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案件适用法律依据的请示》〈沪公[2004]5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未作答复的,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发布时间:2013-03-19 09:4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