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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懈追求

文章来源: admin
发布日期:20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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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这是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出发,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大部署;是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认识、新概括,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民生所指,民心所向,国运所系。法律援助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懈追求。

  一、保障和改善民生,法律援助要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更加宽阔的视野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保障和改善民生问题相生相伴

  1994年,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创立之初,法律援助就以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法律服务为己任,公民无论经济条件好坏、社会地位高低,都能获得平等的法律援助,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出现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分配不公,特别是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由于“打官司难”,而得不到切实的保障,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加,民生问题逐渐凸显出来。而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深入人心,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平等、和谐等,逐渐成为当今时代和谐社会的关键词。可以说,我们正在由单纯追求增长与效率向追求公平、正义、共享、民主、法制、文明、进步等扩展。当今时代是分配财富跟创造财富需要并重考虑的时代,是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应该并重考虑的时代,是追求效率和追求公平同样需要并重考虑的时代。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从根本上保障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的实现,彰显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保障和维护。可以说,法律援助工作与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应运而生,并与民生问题相生相伴。

  (二)法律援助职能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问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援助在维护稳定、服务和谐、改善民生,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表达诉求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前景广阔。我市法律援助中心于1997年2月正式成立,是东北地区首家法律援助机构。目前,全市两级法律援助机构有法律援助人员30人,其中专职律师14人。在全省率先与工、青、妇、残、老龄委等社会团体和军分区建立了网络联动,已形成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中枢,以区级援助中心和市直网络为骨干,以律师事务所为服务主体,以乡镇(街)法律援助站为基础的覆盖全市的法律援助网络。两级法律援助中心援助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或给予财政保障,保障了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稳步发展。我市法律援助机构围绕和谐稳定大局,主动介入社会难点、热点问题,通过组织政治素质高、法律业务素质强的律师参与政府涉法信访接待工作,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通过简化程序,降低门槛等方式,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通过探索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机制,组织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主动开展调处工作,高效及时地维护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两级法律援助中心迄今累计办理援助案件近万件,解答法律咨询14万人次,办理了三十多起受援人数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集团诉讼案件,如侵犯农民利益的假种子案件及涉及“三农”的案件、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环境污染索赔案等,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曾获得首届“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辽宁省政法系统(窗口单位)公众形象大型问卷调查优秀单位”等十几项荣誉。当然,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实践中也存在若干不足和问题:一是全市各地区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些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受限于人力、物力、财力的影响,法律援助职能没能充分地发挥作用;二是法律援助专职队伍需要充实,人员素质和办案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三是法律援助的基层站点的建设仍需规范和加强;四是法律援助办案数量与我市城市规模相比,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法律援助要有更加开阔的思路和更加务实的举措

  法律援助如何切实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践中发挥作用,我们认为,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从而形成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成为编织社会保障这张民生安全网的重要环节。法律援助工作者必须以更开阔的思路寻求统筹解决民生基本问题的路径与渠道,必须更加重视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更加重视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一切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维护合法权益的问题。

  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思路是:做好“三个扩大、三个延伸、四个保障”,即: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覆盖面,扩大法律援助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宣传面;将法律援助向社区延伸,向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延伸,向社会贫弱势群体延伸;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法律援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援助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为法律援助实施提供物质保障;制定和完善与《法律援助条例》相配套的制度和规范,为法律援助实施提供制度保障;发挥法律援助主体作用,倡导行业奉献,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为实施法律援助提供资源保障。

  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实践中,关键是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的关系。既要倡导广大律师履行社会义务,更要强调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包括了多方面的内容,其中最核心的一点就是政府要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我市法律援助经费的拨付力度在逐年加大,但仍与我们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与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相适应。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确保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保障标准。

  二是依法援助与完善法规的关系。大连市的法律援助工作要体现自己的特色,要走在全国的前列,要与大连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体系,这是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重要基础。《大连市法律援助办法》经过两年多的实施,也逐渐显露出一些滞后性。我们应该争取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市人大立法体系,用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和推进工作,从而将法律援助门槛进一步降低,范围进一步放宽,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做到应援尽援。

  三是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关系。法律援助要善于整合资源,要继续发挥法律援助网络的固有优势,继续发挥工会、青教办、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会团体利用自身优势为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要继续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刑事、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和衔接机制;加强与财政、编制、人事部门沟通协调,解决法律援助机构、编制、经费等问题;加强与民政部门的工作配合机制,使困难群体法律援助经济状况审查更加符合实际;加强与劳动仲裁的衔接机制,保证法律援助仲裁案件当事人顺利进入仲裁程序;加强与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工商、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利用档案资料提供方便;加强与有关鉴定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减免或缓收法律援助案件的相关鉴定费用;加强与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实现制度配套、资源共享。

  四是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一个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能搞形象工程,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持续长久的、越来越多的实惠。立足长远,我们迫切需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自身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今年,大连市要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要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探索构架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社区(村)法律援助联系点的三级服务网络。尤其要加大对我市十个省级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要实现“五有”,即有牌子、有人员、有制度、有卷宗、有补贴,提高其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和带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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