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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违建强拆案例:有规划许可的宅基地房屋被当做违章建筑,收到违法建设拆除催告和自行拆除通知书后被强制拆除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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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周某某是湖南省衡阳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2015年10月,市城乡规划局向周某某作出了182号《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称周某某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搭建属于违章建筑,限期在7日内自行拆除。2021年3月,周某某收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乡政府作出的001号《违法建设拆除(催告)通知书》,称将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没过多久,周某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房屋突然被强拆,周某某伤心之余无比气愤,明明自己的房子有规划许可,是合法建筑,为什么就被认定成违章建筑强拆了呢?对于政府部门这样的做法周某某无法接受,决定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几经周折,最后选择了专业拆迁维权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办案掠影】

  京平拆迁律师团队派出了薛正懿律师伍柳律师蔡晓仪律师三位帮助周先生维权。三位律师介入案件,在深入地了解案情事实后,指导周某某于2021年3月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乡政府于2021年3月共同作出的001号《违法建设拆除(催告)通知书》违法。

湖南衡阳违建强拆案例:有规划许可的宅基地房屋被当做违章建筑,收到违法建设拆除催告和自行拆除通知书后被强制拆除

  到了开庭的日子,京平律师带着自己充分准备的开庭材料与誓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坚定信念,自信地走进了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在法庭上,京平拆迁律师针对双方争议的001号《违法建设拆除(催告)通知书》是否可诉、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了有力的论述,对被告提出的各个观点逐一攻破。

  争议焦点一:001号《违法建设拆除(催告)通知书》是否可诉?

  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违法,那么有时被告会以该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作为理由来辩解。本案中,被告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乡政府在法庭上声称由于001号《违法建设拆除(催告)通知书》送达时原告拒绝签收因而导致001号《违法建设拆除(催告)通知书》未生效,因此001号《违法建设拆除(催告)通知书》不存在被诉的基础。

  被告的此种说法京平律师早已司空见惯,掷地有声的反驳道,被告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乡政府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001号通知,之后根据该通知在2021年3月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被告强制拆房的行为显然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001号《违法建设拆除(催告)通知书》具有可诉性。

  争议焦点二:001号《违法建设拆除(催告)通知书》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是违法的,那么其依据的法律往往也是经不住推敲的。本案中,在001号《违法建设拆除(催告)通知书》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上,被告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乡政府称,由于原告没有履行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182号《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因此被告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001号《违法建设拆除(催告)通知书》是正确的。

  适用法律问题是否正确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才能准确判断。京平律师指出,第一,182号《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称逾期要处罚但之后并未处罚,所以182号《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不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了如果要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必须要有行政决定作为前提。因此,如果182号《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不属于行政处罚决定,那么001号《违法建设拆除(催告)通知书》便没有必须依赖的前置行政决定。第二,本案也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的“经催告”的条件。综上,被告作出的001号《违法建设拆除(催告)通知书》不应该适用《行政强制法》。

  争议焦点三:作出001号《违法建设拆除(催告)通知书》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行为实施时如果依据的法律错误,那么以此为基础后续的一系列行为都是错误的。本案中,被告声称001号《违法建设拆除(催告)通知书》程序合法。京平律师通过对案件的深入调查研究发现,被告作出的001号《违法建设拆除(催告)通知书》并没有依法进行调查、勘验,被告是在明知道原告的房屋属于征收拆迁补偿范围的情况下,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被告的这一系列行为违法。

  争议焦点四: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的职责法定,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被告并非规划部门,仍声称具备拆除违法建筑的职责。京平律师从容应对:

  第一,被告声称具有法定职责需要拿出充分的证据,而被告并没有拿出具有法定职责的依据,因此被告的观点不能支持。

  第二,182号《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是规划部门作出的,二被告作为征收单位和乡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是否合法不具备法定的管理职责。

  经过京平律师一轮轮地有力回击,最终法院采纳了其观点,判决被告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乡政府作出的001号《违法建设拆除(催告)通知书》违法。至此,周某某的房屋强拆维权案华丽地落下了帷幕。

  【律师说法】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行政机关为了追求效率,往往会以拆违代拆迁,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在这个过程中征收人的一系列行为往往都是违法的。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征收人在征收工作中试图依据市城乡规划局于六年前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作为其强拆房屋的挡箭牌,且在强拆房屋的过程中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履行,其行为不论从实施主体、程序、法律上说都是立不住脚的。此时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借助专业拆迁律师的协助迫使征收人卸下 “合法”伪装,最终方能实现正义。

  本案部分判决↓

湖南衡阳违建强拆案例:有规划许可的宅基地房屋被当做违章建筑,收到违法建设拆除催告和自行拆除通知书后被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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