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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被征收,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一定要搞明白!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5-09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认定?

  1.是否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具有常住户口;

  2.是否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居住,生产生活;

  3.是否以农村耕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上述三个判断标准并非并列关系,也非选择关系,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种例外:一是大中专院校学习人员;二是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三是服刑人员。

  一种除外: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的回乡退养人员。

  

耕地被征收,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一定要搞明白!

  征收耕地应该如何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拆迁农民的承包耕地需给予如下拆迁补偿费用:土地拆迁补偿费、人员的拆迁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拆迁补偿费。在此需要明确这三个概念:

  一、土地拆迁补偿费。

  此项补偿主要是对土地所有权人即村集体的补偿,因为在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后,土地性质就会变为国有,所有权人随之变为国家。但是村委会在收到该笔补偿费后还需要在村民之间进行分配,因为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因为征地其也丧失了原有的耕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二、人员的拆迁安置补助费。

  此部分的补偿主要用于失地农民的妥善安置,因为农民主要就是依靠地里种植的农作物换取的收入为生,耕地被一次性买断后,后续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对安置补助费如何分配规定的比较灵活:

  (一)需要统一安置的。还要看需要谁进行安置,如果由村集体统一安置的,比如说: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村集体又提供给失地农民同等土地给该承包权人承包,那么该部分补偿费用可以交给村集体;如果有其他单位对失地农民进行了安置,比如说:统一提供工作等,那么此部分补偿费用可以交给安置失地农民的单位。

  (二)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失地农民无需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发放给村民个人或在征得村民的同意后购买保险。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拆迁补偿费。

  该部分的补偿费用直接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如果是耕地的原始承包经营权人,就直接补偿给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地被出租、转让等发生流转了,补偿费直接给受让人。在实践中,对于此部分的补偿分配争议很少。

  

耕地被征收,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一定要搞明白!

  土地拆迁补偿费应该如何分配?

  土地补偿费是否进行分配、分配多少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权的范畴,其他人不能干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成员讨论决定。

  先来看最高法、国土资源部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统一安排使用的,应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规定:“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总之,村委会不能直接就通过村民会议决定将土地补偿费用平均分配,具体怎么分要看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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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如何救济?

  一、土地补偿款“分不分”、“如何分”、“分给谁”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是否分配、分配多少土地补偿费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剥夺某集体经济成员分配资格”、“故意给某集体经济成员多分或少分”等纠纷

  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决定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数额时,决定剥夺某一成员的分配资格,或者让某些成员分得多、某些成员分得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对此有异议而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作者:沈芳芳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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