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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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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这部法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一、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的一系列举措,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二、乡村治理

  《乡村振兴促进法》完善了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并且提出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明确要求,从传承和发展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保障,培养高素质农民,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等各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三、社会保障

  《乡村振兴促进法》完善了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将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纳入法治保障

  《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保障粮食安全,要害是耕地和种子。针对近年来个别地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问题,法律规定国家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要求各省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同时,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目标。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五、乡村建设

  《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修复,采取措施加强农业源污染治理,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要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按照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同时,针对个别地方合村并居中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规定要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要求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加强垃圾污水处理、消防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各方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推广卫生厕所,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制定出台《乡村振兴促进法》,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对于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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