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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了补偿方式和内容十年未履行,却私用拆迁户身份信息在银行开户存补偿款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9-21

  私自开户存钱却不告知,是补偿到位?

  陈先生是厦门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生活居住。后因开发建设需要,陈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了拆迁范围。经过多次的协商,2009年,陈先生和拆迁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了货币和安置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和内容。但是,陈先生一直没有得到补偿款和安置房。

  未曾想,就在2016年,陈先生竟然收到了拆迁公司发来的声称已补偿安置到位并要求腾房的律师函。

  看着这份律师函,陈先生是一头雾水!

  经过一番调查,陈先生才弄清楚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拆迁公司所谓的“补偿安置到位”就是偷偷用他们的身份信息在银行开户存补偿款以及多年前的让领安置房却无从领取。

  多年的等待,等来的却是“早已被补偿安置到位”和“被要求腾房”的结果。面对如此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陈先生毅然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几经辗转,陈先生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办案经验丰富的库建辉律师胡晓伟律师为其维权行动出谋划策、保驾护航。

  库建辉律师和胡晓伟律师

  积极应诉,犀利反驳

  接受陈先生的委托后,京平拆迁律师立即投入到了一系列的调查、收集案件材料以及研究、制定维权策略等工作当中。

  在这一过程中,拆迁公司动作频频,先是再度给陈先生发了一份律师函,之后又以其已拆迁补偿安置到位但陈先生未按拆迁补偿协议腾房为由向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在这一局面下,京平拆迁律师沉着应对、积极应诉,在庭审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理有据、有条不紊地进行了犀利的反驳:

  (一)陈先生和拆迁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仅针对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补偿,而未对土地补偿费进行补偿,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中要对土地补偿费进行补偿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被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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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拆迁公司从2009年11月28日开始明知陈先生未履行合同义务,却一直不向陈先生主张权利,早就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了。因此,拆迁公司要求陈先生腾房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三)本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双方都没有实际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房地产市场等客观情况已经发生重大情势变更,倘若按照原协议履行,对陈先生是明显不公平的,应当解除该协议。

  协商谈判,补偿到位

  面对京平拆迁律师的强劲攻势,拆迁公司迫于压力选择了撤诉,并主动找到陈先生,希望能在谈判桌上解决补偿安置问题。

  最终,经过一番洽谈,这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陈先生也因此获得了满意的补偿安置结果。

  之后,为了表达对两位京平拆迁律师的感谢,陈先生特地送来了一面锦旗,上书“捍卫正义、维护公平”八个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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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中,由于陈先生已经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案件操作难度和风险比较大,但是库建辉律师和胡晓伟律师还是凭借深厚的理论基础以及丰富的实务经验,找到了维权的切入点和契机,为陈先生成功争取到了公平、合理的补偿。因此,在拆迁实践中,如果拆迁户已经基于各种因素签订了不公平的补偿安置协议,也不要太灰心,要及时找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进行详细咨询,看看是否有挽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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