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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违法强拆所获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应得补偿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06-24
  在农村,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等诸多因素,很多村民的房子是没有房产证的,也没有办过准建手续,遇到了拆迁项目,很容易拆迁户以违章建筑为由不给补偿,或者少给补偿,更有甚者直接强拆。这样的情况在农村房屋拆迁中并不少见,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我们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因违法强拆房屋所获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应得补偿

 

  一户村民的房屋因当地旅游建设项目被纳入拆迁范围,拆迁办以其部分建筑系违章建筑为由不予补偿,双方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因此,拆迁办强拆了该村民的房屋。村民将拆迁办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判决确认其强拆违法,并作出生效判决。村民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请求法院判决拆迁办支付房屋损失、室内财产损失、过渡费和奖励费等因居住房屋被违法强拆而另找生活居所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法院考虑到村民因违法强拆所获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应获得补偿的基本原则,支持了村民的诉讼请求。拆迁办不服省高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认为拆迁办在未举证证明部分建筑已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情况下,主张部分建筑应按违章建筑补偿标准赔偿缺乏依据,驳回了拆迁办的再审申请。

  

因违法强拆房屋所获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应得补偿

 

  违章建筑的认定不是拆迁办简单一句口头评定,或者一纸限期拆除通知,必须要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进行认定。首先要由规划部门或者自然资源部门立案,由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然后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当事人经催告仍未自行拆除或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自行拆除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可以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拆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拆。”根据上述规定,在复议、诉讼的法定期限内,应当停止执行强违章建筑拆除章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如果强拆行为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应确认违法。

  

因违法强拆房屋所获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应得补偿

 

  京平拆迁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如果拆迁办说您家的房子是违章建筑,不给补偿,或者少给补偿,不要轻易相信,只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违章建筑,行政机关才能拆您的房子。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后,一定要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及时提起法律程序,阻止拆迁办的违法行为,未经法定程序认定成违章建筑的房子必须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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