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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行,宅基地改革禁止违反村民意愿强行流转宅基地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10-27

  2021年9月1日,国务院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对上一轮“三块地”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一次修正。“三块地”改革即农村土地征收、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条例是《土地管理法》的重要细化方案和操作指南,更是受到外界的关注。

  司法部、自然资源部负责人指出,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制度框架下,重点关注土地征收,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要进一步理清体制界限,强化法律责任,确保《土地管理法》得到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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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往,土地征收引发过较大的社会矛盾。怎样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会引起人们的关注。

  从《土地管理法》的基本思路出发,首先明确了基本原则,即“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有保障”,并进一步细化了“确定用区片综合地价替代原土地年产值倍数法补偿村民”等内容。无论是法律还是条例,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在综合地价确定中,土地产值只是一个考虑因素,还应考虑土地区位、供需、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践中,所达到的补偿水平也与农民协商有关。

  例如,有些地方,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出现了所谓的“返回地”或返还用地,即政府依法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按照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归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大部分是在城乡接合部,经济价值和增值空间非常大,所带来的收益往往超过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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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除了提供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费用外,还应考虑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是否能适应非农化、城市化等问题。

  "四个禁止"与"三权分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文规定,在宅基地管理方面,明确提出“四个禁止”:禁止违反村民意愿强行流转宅基地,禁止非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为条件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禁止强迫农民迁出宅基地。

  关于宅基地制度改革,中央多次提出要保持足够的历史耐心。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四禁”可理解为“慎进”的具体注脚。

  宅基地改革复杂,是由于它的制度设计所致。在计划经济时期,宅基地制度以“集体所有、成员使用、无偿分配、长期占有”为主要特征。集体成员无偿取得和长期使用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承担社会保障职能,集体成员身份是宅基地保障功能的实现基础,正是这种身份性赋予了宅基地的社会福利性质。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行,宅基地改革禁止违反村民意愿强行流转宅基地

  但是,在现实中,从农民的角度来看,宅基地不仅起到居住保障的作用,而且是其重要财产。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人口和资源要素流动加快,农民宅基地的财产价值逐渐显现,经济功能逐渐提高。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关键在于适度放活使用权。放活后使用权承载着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农民财产权的功能,其价值需要通过交易流转来实现;而“适度”这一提法也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放活范围划了底线。接下来的改革路径,应是坚持底线,在两个方向上发力。首先,要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探索多种途径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增加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出口,优化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农民宅基地财产的权益。第二,将宅基地有偿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等改革内容结合起来,打通集体建设用地转用通道,完善盘活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的政策体系,使土地利用主体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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