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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拆迁协议无效有哪些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3-28

    拆迁补偿协议中拆迁办与拆迁户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达成的民事协议。有效的民事协议受法律保护,无效的民事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无效民事协议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因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经法律规定的机关确认后,其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拘束力,拆迁协议的无效是指拆迁办与拆迁户所达成的拆迁协议因其不符合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经有关部门确认后,该协议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拘束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规章、拆迁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规定,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办与拆迁户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办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2、拆迁户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拆迁户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办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4、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拆迁办和拆迁户在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的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拆迁协议,主要包括形式和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两类。拆迁办和拆迁户所达成的拆迁协议的形式必须符合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本次拆迁公告的时间在2001年10月,依据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故本次拆迁应适用199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依据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拆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当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安置和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依据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拆迁办与拆迁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见,两次拆迁法规都规定,拆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拆迁协议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是指拆迁办和拆迁户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拆迁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八种情况:

  (1)法律规定对于特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拆迁时应当经过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才能核发拆迁许可证的,该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拆迁办和拆迁户已经就拆迁安置和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房屋拆迁协议的。

  (2)拆迁办和拆迁户所达成的协议不符合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

  拆迁办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办案、拆迁计划进行拆迁,如果拆迁办和拆迁户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不符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可以认定拆迁办和拆迁户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3)拆迁协议规定的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不符合拆迁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国拆迁法律规范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有三种,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如果拆迁办与拆迁户之间所订立的拆迁协议规定对于拆迁户采取其他补偿方式的,这种协议规定的补偿方式违反了拆迁行政法规对于拆迁补偿的方式的规定,为无效。

  (4)拆迁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不符合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5)拆迁办和拆迁户所订立的拆迁协议确定的周转过渡的有关规定与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不相符合的。

  (6)拆迁协议是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拆迁期限之外订立的。根据本案争议当时拆迁法规的规定,实施城市房屋拆迁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经批准的拆迁期限。依据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拆迁办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7)拆迁办与房屋拆迁范围之外的当事人订立房屋拆迁协议的,拆迁协议无效。

  (8)拆迁协议的其他条款违反法律规定的。

  5、拆迁当事人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拆迁办与拆迁户在订立拆迁协议的过程中,均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欺诈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使他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的拆迁协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应当确认为无效。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协议无效。

  上述是对于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的一般认定方法,无效协议的确认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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