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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见到这些文件,你完全可以拒绝签字!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1-05
        征收土地公告——前提

  1.是什么?(张贴主体、期限和方式)

  征地公告应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批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张贴。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并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工作。

  2.内容?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3.意义?

  (1)“公告”简而言之就是公开并广而告之。征地公告涉及三方主体,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政府和用地单位;涉及二方面行为,即:政府国土部门出面直接去征地并把要征的耕地面积以及应该给予农民集体的补偿告知他们、政府从农民手里征得土地后,与用地单位签订供地协议。

  (2)具有可诉性。土地征收行为不是一个单独的行政行为,而是由一系列行为构成的,其中公告程序是征收土地的法定程序,其无论是在公告主体、公告内容还是张贴期限方面都受到法律的限定,任意一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均会导致征地行为实施的违法性,加之其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所以拆迁户不服该行为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认可征地公告的可诉性,允许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

  

没见到这些文件,你完全可以拒绝签字!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关键

  任何一个拆迁项目都有一个详尽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这个方案会通过公开的途径,以不同的方式告知所在区域的拆迁户,对于送上门的有关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切不可不予理睬,正确的态度是认真研习有关政策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积极争取自身的合法利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②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③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④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⑤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⑥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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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评估报告单——依据

  1.如何审查其合法性?

  收到一纸评估报告单,普通老百姓都只知道数额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却不知道问题出在了哪里。现在京平拆迁律师就告诉你如何审查评估程序是否合法:

  首先,根据评估公司的名称查询其是否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因为资质不一样,评估能力也会相差甚大;其次,看评估时点,即正式接受估价委托至完成估价报告的期间,应该先报批或做出征收决定再评估,顺序颠倒即构成违法;再次,是否有评估机构专用圆形公章的盖章和评估师的签字,没有签字就是不合法的,因为我们可以根据签字去查询评估师是否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最后,也是最不易被发现的,就是评估报告中有无注明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这个也是很重要的。

  2. 权利如何救济?

  如果评估数额偏低或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该如何进行拆迁维权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期限都是从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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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核心

  1.是什么?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2. 如何签?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定要认真阅读,首先看协议甲方是否具备签约的主体资格。一

  般情况下,农村房屋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县级政府国土部门,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主体多

  为专门成立的拆迁办公室、拆迁指挥部等,但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盖章的必须是经授权的行政机关,村委会、街道办是不适格的,并且上述行政机关和专门机构必须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文件。其次再看拆迁补偿方式。如果采取货币补偿的,一定要明确货币数额,付款方式,付款地点、是否一次性付清等;如果是采取产权调换的,一定要明确被调换房屋的位置、楼层、面积、朝向、是否装修等。

  3.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的一般认定方法

  拆迁办和拆迁户在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的拆迁协议。造成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办与拆迁户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办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2)拆迁户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办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4)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这里的违反既包括内容违法也包括形式违法,也就是说拆迁办和拆迁户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的。

  以上就是在整个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让老百姓实实在在看到并拿在手头的书面官方文件,有的当事人真的是什么文件都没有看到,也不知道在什么上签字了甚至没有签过任何字,房子就稀里糊涂的被拆掉了……

  京平拆迁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拆迁户:没有看到这些文件,你完全有理由拒绝签字,你的拒绝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衷心的祝愿所有遭遇拆迁的老百姓都能拿到满意的拆迁补偿款,关键的时候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过上幸福的日子!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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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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