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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分析:夫妻离婚共有产权房屋拆迁补偿案件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7-30

2024年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分析:夫妻离婚共有产权房屋拆迁补偿案件。本案主要讲述了龙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后共同居住在公公所有的房屋内,并共同出资加盖了二层和三层。2014年1月公公立下遗嘱财产归儿子儿媳所有,同年8月两人离婚未划分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4月因项目建设该房屋被征收,8月20日区分局与张先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2017年6月房屋被拆除,龙女士报警未获答复。2018年1月,龙女士起诉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才知晓上述协议存在。在京平拆迁律师宋金玉律师鲁金艳律师指导下,龙女士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法院最终支持了龙女士的诉求,判决撤销区分局与张先生于2015年8月20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区分局主张龙女士起诉超期,但法院认定未超期,且区分局未对房屋权属及相关人员情况调查核实,未认定龙女士的拆迁补偿权利不合理。
 
一、在本案中,如何向当事人解释法庭的判决结果
 
首先,法院判决撤销了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与第三人张先生于2015年8月20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这意味着这份原本对您不利的协议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起诉期限,分局主张您超期,但法院认定没有超期。因为分局无法证明您知晓协议内容的具体时间,而且之前提到的民事判决中提及的拆迁补偿款与本案不一致,不能认定您早就知道这份协议。而且从法律规定来看,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时,从您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起最长不超一年起诉就行,您于2018年3月1日提起本诉,距离2017年5月2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未超一年。
 
另外,从房屋的权属和您的权益来看,不管这房屋的二层、三层是公公的遗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您对涉案房屋都有一定权益。您和张先生的户口都在这房子上,而分局未对您是否享有拆迁补偿权利进行调查认定,就直接认定房屋全部归张先生所有,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所以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求,撤销了这份不合理的协议。
 
总的来说,这个判决结果为您争取到了应有的公平和权益,是一个积极有利的结果。接下来,我们可以依据这个判决,进一步维护您在拆迁补偿中的合法权益。比如,督促相关部门重新进行合理合法的补偿协商等。
 
二、在本案中,京平拆迁律师通过以下努力为当事人赢得纠纷:
 
1.精准把握起诉期限:
 
针对被告关于龙女士起诉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主张,律师通过细致的分析和证据比对,指出民事判决中提及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与本案中的金额不一致,不能确定为同一份协议。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强调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时的计算方式,并证明被告未举证龙女士知道协议内容的具体时间,且龙女士提起本诉未超过一年,成功反驳了起诉期限超期的观点。
2.深入调查房屋权属:
 
律师明确指出,无论涉案房屋二层、三层的归属如何,龙女士对涉案房屋均享有一定权益。
 
强调龙女士与第三人张先生户口均登记在涉案房屋之上,而被告未对龙女士就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拆迁补偿权利进行调查认定,直接认定涉案房屋全部属于第三人张先生所有是不合理的。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拆迁纠纷中,很多当事人可能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或者无法准确辨析相关证据和事实,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但在这个案例中,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龙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再比如,有些拆迁部门可能会故意忽视一些关键的权属问题,以达到快速推进拆迁工作的目的,而专业律师能够及时发现并指出这些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本案中,京平拆迁律师主要利用了以下证据和法律依据:
 
涉案证据:2015年龙女士起诉第三人张先生以及张先生妹妹要求分割公公遗产的民事判决,但该判决中提及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与本案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金额不一致,并不能直接确定为系同一份协议。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本案中,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未举证证明龙女士知道该协议内容的具体时间,且上述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龙女士于2018年3月1日提起本诉,期间尚未超过一年,所以起诉期限未超。
 
四、在本案中,如果没有京平拆迁律师的介入,会有怎样的发展:
 
情况一:龙女士可能难以准确把握起诉期限的问题。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她可能无法清晰地分辨民事判决中提及的拆迁补偿协议与本案所涉协议的差异,从而误判自己的起诉期限已过,导致失去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在类似的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因为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将不同的协议内容混淆,认为自己已经超出了起诉期限而放弃维权。
 
情况二:龙女士可能无法有效地指出区分局在案件中的不合理之处。比如,难以明确区分局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情况及涉及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责任,也就无法有力地反驳区分局将涉案房屋全部认定为第三人张先生所有的不合理认定。就像一些没有律师帮助的拆迁纠纷中,当事人可能不了解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义务,无法准确地指出对方的错误和违法行为。
 
情况三:在证据收集和运用方面可能存在困难。龙女士可能无法充分收集和整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无法清晰、有条理地向法院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在其他类似的纠纷中,当事人可能因为不懂得如何合法、有效地收集证据,导致在法庭上缺乏有力的支持,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总之,如果没有律师的专业介入和指导,龙女士在这个复杂的拆迁补偿纠纷案件中,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和阻碍,维权之路可能会更加艰难,甚至可能无法成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在本案中,京平拆迁律师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专业指导:在龙女士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京平拆迁律师为其提供了专业的指导,帮助她明确诉讼策略和方向。
 
法律分析:针对龙女士起诉期限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律师进行了严谨的法律分析,指出民事判决中的相关内容不能直接确定为同一份协议,并依据法律规定明确起诉期限的计算方式,证明龙女士的起诉未超期。
 
权益维护:律师指出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在未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情况及涉及人员情况进行充分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不合理地认定涉案房屋全部属于第三人张先生所有,为龙女士争取合法权益。
 
最终胜诉:在京平拆迁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支持了龙女士的观点,成功撤销了原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与第三人张先生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维护了龙女士的合法权益。
 
本案律师:
 
宋金玉律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于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有十六年的法律服务经验。自2011年开始,宋金玉律师一直从事征地拆迁相关的行政诉讼以及与之相关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鲁金艳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2019年度北京市海淀区优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执业后代理数千起征地拆迁案件,每年开庭上百次,足迹遍及全国多地法院。专业、负责的精神得到委托人一致认可与好评。多次受邀参加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乡村之声《举案说法》,在栏目中态度严谨、工作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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