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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这几种情况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请律师维权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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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签订满意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是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案件的圆满结果。然而在个别情况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履行之前,当事人和征收机关可能还会发生纠纷。今天我们就来说说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出现这几种情况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请律师维权

  1、非自愿签订的协议

  如果当事人是由于被胁迫、威胁、欺诈等情况才订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依法请求撤销或变更该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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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他人代签协议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除房屋所有权人明确授权或追认外,任何人无权代替房主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主在得知后,可起诉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拆迁户)给予公平拆迁补偿。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拆迁户依照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拆迁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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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行政机关不交付补偿款或安置房

  依据我国法律的诚实守信原则,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因此,如果征收机关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出于各种原因,到了约定的期限后还不交房或不给补偿,拆迁户可以起诉请求征收机关履行合同义务。逾期交付房屋的,还可以请求双倍支付逾期交房的过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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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红欣律师

  当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可能还会出现其他需要维权的情形,这里就不一一列举。如果遇到什么棘手的拆迁问题,自己难以处理,还是建议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帮助您更加顺利地维权。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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