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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区别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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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给予补偿的活动。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房屋拆迁 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所 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土地所有权来说,征收是对土地所 有权及地上建筑和附着物的征收,拆迁不涉及土地所有权问题,没有土地补偿金。

  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征收 和征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收是国家从拆迁户手中取得了所有权,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征用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 私有财产的强制性使用,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财产归还给权利人。

  首先,在法律效果方面,征收得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体财产所有权得改变;征用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体财产使用权的改变。

  其次,在补偿方面,在征用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没有转移,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则返还原物即可;若毁损灭失,则应当予以补偿;在征收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已经移转,因此不存在返还财产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标准对征收人进行补偿。

  再次,在适用条件方面,征用一般是在临时性、突发性的紧急状态中适用,如抢险、救灾、战争等;征用不一定失在紧急状态下采用,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即可。

  最后,在适用对象方面,征收的适用对象限于不动产;征用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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