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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房屋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河南省《新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存在异议的,由区政府会同市规划、国土、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进行确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限定如遇城市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9-07 15:16:37 -
广西《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8年修订版本
广西《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第二十八条 & 8194;广西河池市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放弃购买征收补偿安置小区房屋资格的,可按照《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格给予增加20%的货币补偿作为奖励。
发布时间:2022-08-05 14:59:22 -
广西《贺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20年施行版本
广西《贺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广西贺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产权房屋评估结果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仍可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申请租住公租房或申购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
发布时间:2022-08-05 14:50:24 -
广西《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9年施行版本
广西《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七条& 8194;& 8194;广西贺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住房置换补偿安置方式(一)住房置换定义。住房置换是指房屋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人原有主房(一户一宅)的建筑面积按照一定比例在安置区域内提供建成的住房,以实物形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发布时间:2022-08-05 14:38:41 -
广西《贵港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22年未修订将继续沿用2011年施行版本
广西《贵港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含世居房屋),选择就地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调换;选择就近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1︰1 1的比例进行调换;选择异地安置的, 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1︰1 3的比例进行调换。
发布时间:2022-08-04 15:25:32 -
广西《桂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20年版本
广西《桂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广西桂平市征收合法住宅房屋时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符合安置的房屋占地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2的比例进行调换。如果被征收人产权调换面积后,选择的安置房面积相差在10平方米内(含1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第十一条确定的宅基地补偿价格50%进行补足;超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征收公告之日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补足。
发布时间:2022-08-04 15:07:26 -
广西《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3年版本
广西《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广西钦州市征收住宅房屋时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按照套内面积1∶1 3调换。安置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本市上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交房时房产部门提供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发布时间:2022-08-04 14:45:33 -
广西《东兴市集体土地征收搬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21年施行版本
广西《东兴市集体土地征收搬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广西东兴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不分地类不分区片,统一按东兴市第一区片(东兴镇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33500元 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3400元 亩、安置补助费20100元 亩)进行补偿。
发布时间:2022-08-03 16:04:54 -
广西《北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4年施行版本
广西《北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收住宅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按照套内面积1︰1的比例进行调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房屋面积。对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按照1︰1比例调换,安置房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差额部分不补差价。
发布时间:2022-08-02 13:32:07 -
广西《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2年施行版本
广西《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广西柳州市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房屋征收工作机构或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具体办法由市房屋征收工作机构会同城区人民政府及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另行制定。
发布时间:2022-08-01 13:49:17 -
广西《柳州市自然资源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自2022年5月9日起施行
广西《柳州市自然资源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第五条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在违法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予以拆除。第九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在违法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发布时间:2022-08-01 13:46:35 -
贵州省《贵阳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办法》已于2021年4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贵州省《贵阳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同意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的户数应不低于改造范围内总户数的90%;低于90%的,终止预征收。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的同意率达到90%(含)以上的,应当以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及时公布实施,并由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发布时间:2022-07-28 14:39:36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转为非农业户口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第四条 土地被征收(征用)时,未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未转非被征地农民),按照《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规定参加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农转非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发布时间:2022-07-18 10:41:41 -
山西省《临汾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中心城区15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山西省《临汾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第二条 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155平方公里)的城中村改造,适用《临汾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中心城区之外的城郊村和城边村实施改造,参照《临汾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用地是指村民安置房用地和配套商品房用地,不包括20米以上规划道路用地和其他不属于代征代建范围的公共设施用地。改造用地面积按常住户籍人口核定:持本村户籍的,每人按133平方米核定;非本村户籍有宅基地的,每人按50平方米核定;只有宅基地手续,但没有建成住宅的不予核定。
发布时间:2022-07-15 14: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