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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26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文盛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
发布时间:2013-03-19 13:56:55 -
《土地登记办法》
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3-03-19 13:55:01 -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
发布时间:2013-03-19 13:53:56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3 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资委主任 李荣融 财政部部长 金人庆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
发布时间:2013-03-19 13:51:05 -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通
(农经发[2005]1号) 各
发布时间:2013-03-19 14:56:32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
(劳社部发[2007]14号) 各
发布时间:2013-03-19 13:48:11 -
关于印发《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
建法[2004]108号 各
发布时间:2013-03-19 13:46:23 -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
颁布日期:2000-04-07 执行日期:2000-04-07 各
发布时间:2013-03-19 13:45:54 -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
发布时间:2013-03-19 13:42:50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各
发布时间:2013-03-19 13:40:55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国发[2004]20号 各
发布时间:2014-05-09 17:26:09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
国办发〔2008〕36号 各
发布时间:2013-03-19 13:32:52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 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
(国办发明电[2003]42号) 各
发布时间:2013-03-19 13:32:05 -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8号)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发布时间:2013-03-19 13: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