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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指导律师办理农村房屋拆迁法律业务的实务操作。如有关省市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程序的,从其规定。 2.本章所指的农村房屋拆迁是指依法许可,拆迁办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合法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3.律师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提供法律服务也可参照本章规定。 第二节 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 律师为农村房屋拆迁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掌握并向委托人宣传下列有
发布时间:2013-03-19 18:00:08 -
法院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处理工作中面临的难题
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在审理或强制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案件时不可能轻松和简单,相反是不断涌现的各种难题,具体来说: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地拆迁司法缺乏法律依据。旧城区的改建、扩建工作,更多的是触及农村的集体用地,现有的征地拆迁补偿法未对城中、城郊以及乡镇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或征收补偿进行规定,恰恰是在这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比例最大,在济宁各县市区都是这样。 (二)补偿标准的差异加大了司法工作的难度。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差异大,甚至于说集体土地上的拆迁
发布时间:2013-03-19 17:30:57 -
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纠纷存在的问题
解决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纠纷的核心在于如何认定与其相关的买卖合同的效力。目前,由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理论界出现了无效论与有效论的争议和分歧,而司法实践中则出现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甚至是混乱。 无效论认为,由于房屋与土地之间不可分割的自然属性,如果发生农房买卖,则势必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宅基地使用权对外转让是严格禁止的,因此,农房买卖合同就会因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外转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为无效。有效论则认为,农房买卖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不
发布时间:2013-03-19 14:33:47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县域村庄整治联系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村[2008]141号) 各
发布时间:2013-03-19 14:28:54 -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 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
发布时间:2013-03-19 14:24:21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39 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编辑本段]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
发布时间:2013-03-19 14:00:12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布时间:2013-03-19 13:59:27 -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管理部门正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
发布时间:2013-03-19 13:58:22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发布时间:2013-03-19 13:57:34 -
土地登记规则
(1995年12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初始土地登记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第五章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 第七章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发布时间:2013-03-19 13:56:03 -
《土地登记办法》
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3-03-19 13:55:01 -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
发布时间:2013-03-19 13:53:56 -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95年3月3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发布时间:2013-03-19 13:52:42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活动,特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19 13:5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