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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5年版本
安徽省《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第十一条 安徽省亳州市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第十二条 完全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以家庭及其所有自然院落为单位,选择完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并支付搬家费和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第十三条 产权调换安置。完全失去住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按“征一还一,差价找补”的原则,就近或异地还原安置在规划的还原安置小区范围内。
发布时间:2022-06-22 14:27:2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22-06-22 10:35:42 -
安徽省《淮北市采煤沉陷村庄搬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按照人口支付搬迁安置费用,人均补偿面积为32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偿1100元
安徽省《淮北市采煤沉陷村庄搬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第五条 安徽省淮北市采煤沉陷村庄搬迁补偿,采取按照人口支付搬迁安置费用。采煤企业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安置补偿费用:(一)搬迁安置户人均补偿面积为32平方米,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100元,安徽省淮北市搬迁安置户补偿费计算公式为:搬迁安置人口数×人均安置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2-06-20 16:08:39 -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第十条 (估价机构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5个工作日内,在张贴公示的估价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估价机构。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估价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
发布时间:2022-06-09 15:16:30 -
河北省《沧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自2021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沧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六条& 8194;& 8194;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包括农用地补偿、集体建设用地补偿。第七条& 8194;& 8194;河北省沧州市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补偿:(一)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包干补偿价予以补偿,对包干补偿价持有异议的,根据评估价值据实补偿;第十一条& 8194;& 8194;宅基地征收补偿以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为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2-06-07 11:15:05 -
河北省《保定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合法宅基地补偿安置住房不大于300㎡,自2020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保定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十条 河北省保定市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根据项目安置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可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1 每处合法宅基地补偿被征收人不大于300平方米安置住房,具体补偿标准由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土地的区域商用价值并结合具体村情予以确定。2 合法宅基地面积超出0 3亩以外部分,按照土地区域商用价值最高不超70万 亩,给予货币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区(开发区)结合各村实际情况确定。
发布时间:2022-06-07 10:48: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已于2021年第十三届人大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布时间:2022-05-09 14:22:19 -
湖北省《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8年版
《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擅自进行房屋建设、楼顶加层、露台搭建、立面悬挑、架空层围合、地下室建造及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第二十条 湖北省宜昌市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及其他处罚决定:(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三)存在建筑安全隐患
发布时间:2022-04-28 13:31:52 -
湖北省《襄阳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8年版
《襄阳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襄阳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认定。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是指对违法建设采取巡查、劝导、制止、报告、监控、督办、责令停工、查封、罚款、拆除、没收等措施予以防控与处置。
发布时间:2022-04-28 10:16:5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修改版,2022年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修改版,2022年现行有效(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4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
发布时间:2022-04-18 11:18:43 -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现行有效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现行有效,第五十九条 违反《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二)占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下。
发布时间:2022-04-13 16:13:36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一)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二) 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 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事实,伪造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四)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所进行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登记。
发布时间:2022-03-31 13:28:5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22年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22年现行有效,第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2-03-29 13:40:16 -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土地所有权的归属,2022年现行有效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土地所有权的归属,2022年现行有效,第七条& 8194;& 8194;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至确权时或者争议发生时已满20年的,应当确定土地所有权归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20年或者虽满20年但在此期间原所有者以书面形式向现使用者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归还要求的,土地所有权仍属原所有者。
发布时间:2022-03-25 09:4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