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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关于切实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完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05月31日
上海市《松江区关于切实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完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坚持依法征收,保障公共利益。严格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规定,科学把握公共利益需要,在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规划前提下,项目建设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有序组织完成征地前期工作,方可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拟征收集体土地。
发布时间:2022-06-09 14:33:02 -
上海市《崇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的意见》自2021年3月29日施行
上海市《崇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的意见》已经一届区委常委会第149次会议及区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上海市崇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使用权基价、一类地区:900元 平方米、二类地区:800元 平方米、三类地区:700元 平方米
发布时间:2022-06-09 13:56:11 -
《上海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相关示范文本》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协议正版
《上海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相关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上海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相关示范文本》,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06-08 15:53:34 -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后一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第十四条(建制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前款规定的上海市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第十五条(建制不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本条规定的上海市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区征地事务机构支付给提供宅基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发布时间:2022-06-08 15:28:01 -
广东省《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
广东省《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广东省潮州市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由村(居)委会落实安置用地的,原则按1:1比例安排宅基地,增加原宅基地面积的20%作为巷道配套计入安置用地总面积,对安置用地的“三通一平”费用按2 5万元 亩给予补助。广东省潮州市村(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含平房)首层,以及公厅、门楼(以建筑面积计)和天井、内埕、宅基地按1:1 2实行产权调换;二层以上(含二层)按1:1实行产权调换;住宅外飘滴水按1:0 5折算面积并给予产权调换。
发布时间:2022-06-01 15:12:21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最新版将于2022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⒈广东省梅州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进行补偿。⒉广东省梅州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出被征收房屋价值、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被征收人应按照“面积相近”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0%。
发布时间:2022-05-31 13:31:26 -
广东省《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2022年暂未调整
广东省《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广东省茂名市对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后临时建筑的残值予以补偿建设费,不作产权补偿(其评估结果须经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核实);违规突击抢建的房屋(含简易棚、装修物)不予补偿;无国土部门核发的临时土地使用证的,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5-30 15:36:31 -
广东省《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2022年最新版出炉
广东省《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惠州市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惠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惠州市住宅改作非住宅用途的,仍按照住宅评估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土地征收前房屋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计算办法如下:(一)按实际用作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同期、同区域、同类经营性房屋市场租金(根据房屋市场租金分析报告确定)计算,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发布时间:2022-05-30 14:49:4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发布时间:2022-05-30 11:06:23 -
广东省《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2022年正式施行
广东省《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鼓励留用地折算货币。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划分为四个等别,补偿标准如下:一类地区:赤坎区、霞山区、湛江经开区(中心城区范围),补偿标准48万元 亩。二类地区(湛江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0万元的区域):坡头区南调街道、麻章区麻章镇,补偿标准40万元 亩。三类地区:坡头区(不含南调街道)、麻章区(不含麻章镇)、湛江经开区(东海岛),补偿标准36万元 亩。
发布时间:2022-05-27 15:19:57 -
广西象《象州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一户多宅只能享受一次回建安置,2020年施行
《象州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广西象州县房屋拆迁安置方案1 被拆迁房屋属“一户一宅”的,按回建地加拆迁补偿方案进行安置。2 拆除被拆迁人第二处(及第二处以上)房屋的,被拆迁人不得再享受回建地。3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计算;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因历史、政策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用地、建房手续,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一户一宅”相关规定的被拆迁户,按实
发布时间:2022-05-23 17:40:40 -
广西《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的实行公寓式住房安置,2019年施行
《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三)安置方式1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的,在征地位置的半径范围内,有政府统一筹备用于安置宅基地被征收户的公寓式住房(以下简称政府统筹安置用房)的,实行公寓式住房安置;没有的,可以此范围外的政府统筹安置用房进行公寓式住房安置,也可实行住房货币化安置,由安置对象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逾期不选定则由政府征地机构代为确定。
发布时间:2022-05-23 17:22:08 -
广西《桂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1:2的比例进行调换,2020年执行
《桂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广西桂平市征收合法住宅房屋时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符合安置的房屋占地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2的比例进行调换。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部分按第十一条确定的宅基地补偿价格50%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第十七条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办证费用属本级行政可以减免的一律免收。
发布时间:2022-05-23 17:09:18 -
广西《藤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货币化安置的补助标准分为35万元/亩和30万元/亩两种,2020年执行
《藤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第六条 根据征地所在片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价格因素,广西藤县全县留用地货币化安置的补助标准以乡镇为单元划分,按下列两类标准执行:(一)藤州镇、塘步镇、濛江镇、太平镇、和平镇、天平镇、 埌南镇、金鸡镇为35万元 亩。(二)象棋镇、岭景镇、新庆镇、同心镇、古龙镇、东荣镇、大黎镇、平福乡、宁康乡为30万元 亩。
发布时间:2022-05-23 16:5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