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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法律界定
一、违章建筑界定的支离状态及其消极影响 违章建筑是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极为普遍的法律概念,但我国法律却未对该概念作过正式界定,实践中甚至连违章建筑的概念都还没统一,社会上至今仍流行几种提法:违法建设、违法工程、违章建筑、违章建筑。笔者认为,这四个概念是有区别的:违法建设和违法工程都属动态概念,前者则重于指违章建筑行为,后者则重于违章建筑的施工过程;违章建筑和违章建筑都属静态概念,两者内涵相近,1988年2月12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正式使用的是违章建筑的概
发布时间:2013-03-18 14:36:25 -
规划认定不合法可以起诉
对城乡规划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其中,《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发布时间:2013-03-18 14:06:26 -
城中村违章建筑拆除问题析议
城中村违章建筑拆除问题析议 专访赵健律师专业代理征地拆迁补偿案件 本期法律关注将有邀请赵健律师为我们讲解拆迁问题。 法律快车朋友们,你们好!赵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接受法律快车法律知识有关城中村违章建筑的专谈。今年3月伊始,广州天河区几处将划归改造的城中村违章建筑此起彼伏,屡禁不止,现象原因是多样化。我们也很荣幸邀请到圣运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从法理角度来给我们分析。 本团队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 1.法律快车编辑:究竟什么建筑物是违章建筑? 赵健律师:我们在实践中一般称为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村
发布时间:2013-03-18 14:30:27 -
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处置原则
国家建设项目、市政工程等公益拆迁行政机关在作出房屋拆迁安置裁决时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这一原则也是《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所确立的原则,是解决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包含违章建筑在内)的基本原则。故此,行政机关在处置违章建筑时应当查明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用途等因素,妥善处理。 2.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原则 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明确的依法行政的两项原则,应当贯穿于行政机关处理拆迁问题的始终。由于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3-18 13:52:46 -
集体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中的集资是否违法
律师在代理集体维权案件中经常会遇到类似的问题,维权组织者因为需要支付维权开支,比如,律师费、交通、住宿等费用,而向维权参与者收取部分费用,维权组织者收取该费用是否涉嫌犯罪?涉嫌何种犯罪?我们就此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如下: 非法集资定罪的具体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
发布时间:2014-12-02 10:29:58 -
非法违法强拆中的正当防卫权
非法违法强拆{ www.jinglawyer.com },是指拆迁办或者征收人未有合法拆迁手续,或未履行合法的拆迁、征收程序,而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具体的表现形式一般是先限制房屋所有权人的人身自由,然后推平房屋,或者偷拆、黑拆、以违章建筑拆除建的形式代替拆迁等。 正当防卫权,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
发布时间:2013-03-14 16:47:36 -
村委会出卖集体土地是否构成犯罪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而部分蛀虫则想尽办法通过非法手段榨取其中的利润,侵蚀社会稳定的根基。作为终日劳作的普通百姓因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信息的相对滞后,以及国家普法的不足等,往往很难辨识某些行为的合法性,导致无意识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经营、管理。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经营管理权,但同时设置了很多限制条件。例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
发布时间:2013-03-14 16:44:33 -
浅析农村土地的三大问题
近日,重庆发布了允许以土地承包权直接入股的新政策,7月4日,两位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学界的广泛关注。其实这一消息最初肇源于一份文件《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工商发〔2007〕17号)。这份普通的文件中推出的新政设想多达50条,有关农民土地承包权入股的提法是该文件的第16条:支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
发布时间:2013-03-14 16:01:02 -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违法征地拆迁的现象在农村很是普遍,专业拆迁律师提示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有下列各类违法行为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 一、非法转让土地类 ( 一 ) 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二 )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三 ) 将农民集体所
发布时间:2013-03-14 15:41:38 -
江苏城市拆迁案例:未获补偿前遭违法强拆,如何成功维权?
【案情回放】 根据当地江苏省某市市政府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划,梁某所在小区已被列入了房屋征收范围。2011年8月12日梁某收到市某拆迁公司向其发出的《告住户书》,文中提及,根据市政府做出的征收决定,梁某所在社区需进行基础设施改造,社区内全部房屋要予以拆除,并要求梁某在规定期限内搬出现住房屋,否则将予以强拆处理。梁某在接到该《告住户书》时尚未得到任何补偿通知。梁某随即找到委托该拆迁公司实施拆迁事宜街道办事处,了解相关拆迁补偿标准,得知其能得到的补偿款显著低于其所有的房屋实际价值,因而梁某未在拆
发布时间:2013-05-09 10:23:13 -
吉林城市拆迁案例: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还能反悔么?
【写在案前】 金红居住在吉林省长春市的某社区,2008年对其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 2008年7月8日,金红收到了当地县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关于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2008年8月29日收到了当地法院发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称已受理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金红强制执行限期腾地通知一案。 2008年10月16日,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对金红一户的《责令限期腾地通知书》,责令金红5日内自行腾出土地,逾期该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金红拒绝腾房。 2008年11月3日,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递交了《土地行政
发布时间:2013-05-09 10:23:56 -
重庆商铺拆迁案例:养殖场扩建改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成了违章建筑
【写在案前】 重庆市垫江县物产富饶,土地肥沃,农耕条件优越,素有巴蜀粮仓、丝绸之乡、丹皮之乡的美称,是国家现代或农业示范基地县、全国商品粮基地县和长江中上游优质水果基地县。中国四大名柚之一的垫江白柚久负盛名。依靠着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该县村民过的安逸富足。阳春三月,正值一年播撒希望的季节,该镇村民张华(化名)一家早早的就展开的初秋农业耕作的准备工作。在这个万物生长的季节,张华特意把用来提升一家生活水平的养殖场也进行了扩建改建工作。看着焕然一新的养殖场,圈里嗷嗷待食的小猪崽子
发布时间:2013-05-09 10:24:36 -
乡村河南到城镇河南的鸿沟:资金易得拆迁难行
编者按:这是一场将彻底改变中国农村的运动,古老乡村将在此被拦腰斩断,一部分停留在以前,渐渐消失;另一部分则搭载城镇化继续向前。为探究城镇化新方式农村社区化遇到的问题,证券时报记者走访河南济源、许昌、驻马店三地,了解了社区化所采取的资金运作以及遇到的难题。 温家宝总理的两次视察,让陈曹乡这个河南中部的农业乡镇名声大噪。如今,这个乡镇正在加紧马力兴建4个新型农村社区,并计划以7个社区的方式将7.6万人口尽揽其中,为此需要花费35亿元。 陈曹乡位于河南许昌市东北20多公里处,在许昌县属穷乡之列。陈曹乡有7.6万
发布时间:2013-03-15 17:33:18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解读
《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目的是为了终止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回复到圆满状态,所以不能像《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关于房屋征收范围的规定那样,就房屋本身而狭隘地理解征收范围,或者根据《物权法》第六章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依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与非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来理解房屋,而须以城乡规划法为基础,以建筑区划观念为指导,系统地理解被征收土地上包括房屋在内的一切地上定着物。这种理解方式虽然有可能偏离《征收与补偿条例》所用规范用语的文义,但非如此不能更好地确定补偿范围,实现公平补偿。 按照城乡规
发布时间:2013-03-13 10: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