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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
贵州省贵阳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政府承担费用=(按本人首次被征地当年,全部失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年限计算的政府承担费用总额-以往被征地时政府承担部分)×(再次被征地时的实际失地比例)÷(100%-以往失地比例)
发布时间:2022-07-27 14:56:44 -
贵州省《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意见》7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应组织听证
贵州省《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意见》 因旧城改建,涉及7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的,属地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合法意见进行修改。
发布时间:2022-07-27 14:48:15 -
贵州省《贵阳市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4年施行版本
贵州省《贵阳市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施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第十六条 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采取市场运作、企业自筹、财政补助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发布时间:2022-07-27 14:25:01 -
贵州省《贵阳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工作指导意见》棚户区改造需同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人数达到比例
贵州省《贵阳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工作指导意见》第三条 在房屋预征收环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同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需达到的一定比例,由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结合改造项目实际和有关规定确定,在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启动房屋预征收工作时一并报请批准。
发布时间:2022-07-27 14:23:28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鼓励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鼓励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等社会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的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对国有企业因棚户区改造影响企业当期利润等指标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要予以合理考虑。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发展改革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优先协调办理核准相关手续。
发布时间:2022-07-26 15:44:24 -
贵州省人2022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于2020年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贵州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贵州省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发布时间:2022-07-26 15:05:32 -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1年施行版本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用途为非住宅的;(二)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的;(四)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发布时间:2022-07-26 15:03:49 -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1年施行版本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发布时间:2022-07-26 15:01:38 -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1年施行版本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第三条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凡是征收补偿款难以购买套内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产权调换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发布时间:2022-07-26 14:53:06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征收。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发布时间:2022-07-26 14:43:56 -
《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
《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819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一)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二)将宅基地或宅基地房屋出让、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三)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发布时间:2022-07-26 14:37:04 -
《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于2016年经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
《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将第六条修改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征收、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郁闭度0 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发布时间:2022-07-26 14:35:04 -
2016年8月19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行政征收补偿合同纠纷 代理拆迁律师:吴国强(电话:18610329675) 地址:龙里县人民法院第一高清数字法庭 时间:2016年8月19日上午9:00 相关资讯: 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贵州毕节征收维权案 征地拆迁胜诉:贵州省习水县胜诉说明 原文链接:http://www.jinglawyer.com/zaixiangonggao/kaitinggonggao/7246.html
发布时间:2016-08-08 17:35:07 -
吴国强律师
吴国强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810774083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资深行政诉讼与拆迁律师,京平律师事务所2017年度客户调查问卷回访满意度第一。2017、2018、2019连续三年获评“京平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誉,十五年法律服务工作经验。
发布时间:2020-04-09 16: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