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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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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5 13:46:00 -
《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尽责管理房屋,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发布时间:2023-02-03 13:48:05 -
新版《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新版《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12-28 14:27:39 -
四川省《内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自2018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内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按以下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政策性补偿。1 四川省内江市通信、水电气等设施补偿:按户给予7200元的综合补偿;2 四川省内江市空调移机补偿:按每台300元补偿;
发布时间:2022-08-16 13:38:20 -
山西省《忻州市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
山西省《忻州市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发布时间:2022-07-13 13:26:31 -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6日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9日制定、1997年12月4日修正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2-07-12 13:49:49 -
《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第八条 农村自建房选址原则上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确需在以上区域建房的应当符合已批准的村庄规划并按照规划中制定的防灾减灾措施执行,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以村为单位开展综合评估后按要求实施建房。
发布时间:2022-07-12 11:02:09 -
《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严禁随意撤并村庄、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自2022年5月23日起实施
《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严格保护农业生产空间和乡村生态空间,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积极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发挥村庄规划指导约束作用,确保各项建设依规有序开展。建立政府组织领导、村民发挥主体作用、专业人员开展技术指导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园。
发布时间:2022-06-21 09:31:33 -
安徽省《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暂行办法》鉴定为危房可采取翻建、重建、产权收购、等价置换或者协议搬迁等方式处置,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安徽省合肥市经鉴定为危险住房的,按照“人房分离、分类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可以采取维修加固、翻建、重建、产权收购、等价置换或者协议搬迁等方式处置。第十七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属于危险住房,不能继续使用的,依法限制转让、出租或者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发布时间:2022-06-17 14:14:35 -
安徽省《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住房不超过三层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安徽省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一般不超过三层,房屋檐口高度不超过十米,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三)原住房被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布时间:2022-06-16 10:08:13 -
《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5年版本
《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依法登记或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结构发生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第八条& 819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不得伪造、变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第三十二条& 8194;天津市农村危险房屋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13 14:06:31 -
广东省《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明确了改造政策和要求,自2021年10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广东省《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八、广东省江门市旧城镇改造政策和要求,旧城镇改造是指对城镇国有土地上旧房屋及其相应配套设施用地(含生活服务设施、巷道、市政、环卫等)区域进行改造的行为。九、广东省江门市旧厂房改造政策和要求(一)旧厂房改造是指对城镇建设范围内影响城市合理功能及布局或因产业升级需改造的旧厂区进行改造的行为。十、广东省江门市旧村庄改造政策和要求(一)旧村庄改造是指对“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在内的旧村居(宅基地)进行改造的行为,旧村庄以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用途以宅基地为主
发布时间:2022-06-01 11:22:30 -
广东省《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基本原则(三)鼓励旧城镇、旧村庄成片连片更新改造及“工改工”、“工改MO”(新型产业用地),支持“工改商”、“工改公服”,严控“工改居”。(四)保护城市文化,传承城市文脉,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活化利用。
发布时间:2022-05-27 15:42:2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目的是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可靠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程序和方法,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可靠依据,对《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修订后形成《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第二条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适用于一、二层既有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主要包括房屋危险程度鉴定及防灾措施鉴定。
发布时间:2022-05-12 13:4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