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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住改非怎么补偿?
住改非也叫做住改商,是指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住宅利用其沿街的地理位置优势,改变自己的住宅为商铺进行经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用途为住宅,但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实并有纳税记录。由于在产业发展层面上具有低成本、便捷等优势在城市中非常普遍,相关的此类房屋在面临拆迁时的补偿标准自然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律师对各地住改非补偿的规定进行了潜心研究,并总结认为对于该性质房屋的补偿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大多数地方按照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比如黑龙江某地在拆迁办法中规定
发布时间:2013-03-18 16:52:20 -
违章建筑与临时建筑的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建设工
发布时间:2013-03-18 14:36:56 -
违章建筑物的合法化追认
法律一般不赋予当事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但作为该原则的例外,对于部分设计正规、结构合理的违章建筑,只要不影响整体规划,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责令当事人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确定当事人的房屋所有权。对于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按照法律的规定,也可以确认其房屋所有权,从而转化为合法的房地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在土改时隐瞒未报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违章建筑物的性质转化应当严格遵循一些原则: 1、地域界限。凡影响近期规划或城市开发的重要地段的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一般不能通过事后追认为合法建筑。其他
发布时间:2013-03-18 14:37:11 -
违章建筑的物上权利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 违章建筑,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但是,违章建筑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种,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认定要求拆除之前,违章建筑建造人仍然对物享有某些物权法上的权利。这样一些权利包括: 1?有权处分建筑材料。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但是违章建筑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 2?有权占
发布时间:2013-03-18 14:37:19 -
违章建筑的法律界定
一、违章建筑界定的支离状态及其消极影响 违章建筑是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极为普遍的法律概念,但我国法律却未对该概念作过正式界定,实践中甚至连违章建筑的概念都还没统一,社会上至今仍流行几种提法:违法建设、违法工程、违章建筑、违章建筑。笔者认为,这四个概念是有区别的:违法建设和违法工程都属动态概念,前者则重于指违章建筑行为,后者则重于违章建筑的施工过程;违章建筑和违章建筑都属静态概念,两者内涵相近,1988年2月12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正式使用的是违章建筑的概
发布时间:2013-03-18 14:36:25 -
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置步骤
(一)查明事实阶段 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二)处理和处罚阶段 1.处理和处罚的程序 第一步按时间分类分流。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从违章建筑形成时间、所处地域、产生的影响三个方面提出了三从宽三从严的方针,对现在处置违章建筑仍有参考意义。故此就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的
发布时间:2013-03-18 13:55:48 -
浅析农村土地的三大问题
近日,重庆发布了允许以土地承包权直接入股的新政策,7月4日,两位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学界的广泛关注。其实这一消息最初肇源于一份文件《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工商发〔2007〕17号)。这份普通的文件中推出的新政设想多达50条,有关农民土地承包权入股的提法是该文件的第16条:支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
发布时间:2013-03-14 16:01:02 -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违法征地拆迁的现象在农村很是普遍,专业拆迁律师提示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有下列各类违法行为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 一、非法转让土地类 ( 一 ) 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二 )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三 ) 将农民集体所
发布时间:2013-03-14 15:41: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
发布时间:2013-03-18 16:48:33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1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
发布时间:2013-03-18 16:46:17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华社21日受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拆迁户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发布时间:2013-03-18 16:40:10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清理各类开发区,切实落实暂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决定,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了积极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但是,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
发布时间:2013-03-18 16:30:46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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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3-18 16:24: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号 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
发布时间:2013-03-18 16: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