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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1 5倍以上2倍以下缴纳;(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 5倍以下缴纳。第二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发布时间:2022-03-02 13:52:54 -
《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解决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参考本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
《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解决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参考本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第二条《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而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第七条有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之一的,可以申请协调和裁决:(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二)被征土地的地类、等级的认定;(三)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2-03-02 13:44:49 -
新《土地管理法》解读,详细讲解每一条
新《土地管理法》解读,详细讲解每一条,新增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解读:(1)2006年7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以下简称“《建立土地督察制度通知》”)规定我国将设立土地督察制度,新《土地管理法》将我国设立土地督察制度首次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发布时间:2022-03-02 13:31:54 -
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东西线道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征集修改完毕,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已修改
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东西线道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征集修改完毕,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已修改,第一条第一款 "具体门牌包括:幸福巷16号、幸福巷17号、幸福巷17号旁门、幸福北里2号楼迤北、安化南里3号院迤南、培新街7号院(部分) "修改为 "具体门牌包括:幸福巷16号(部分)、幸福巷17号(部分)、幸福北里2号楼迤北、安化南里3号院迤南、培新街7号院(部分) "附件: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东西线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22-02-25 13:39:04 -
安徽省芜湖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标准出炉,对老旧小区改造原则和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
安徽省芜湖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标准出炉,对老旧小区改造原则和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完成拆除违法建设和建立规范化长效机制后,方可实施项目改造。基础型改造项目不得高于改造计划的40%,完善型改造项目不得高于改造计划的40%,提升型改造项目不得低于改造计划的20%。
发布时间:2022-02-24 15:55:53 -
《安徽省芜湖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
《安徽省芜湖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第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及补助标准,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后足额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发布时间:2022-02-24 13:43:43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事关征地农民医疗和失业保险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事关征地农民医疗和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2008年4月11日以后,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为: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7 5%的缴费 比例
发布时间:2022-02-10 14:15:29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事关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事关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被征地农民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领取缴费补贴或代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可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发布时间:2022-02-10 13:30:08 -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2022年现行有效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2022年现行有效第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发布时间:2022-02-10 11:23:03 -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2年现行有效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2年现行有效第三十二条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以外,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补偿决定方案应当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及相应的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2-02-08 17:10:26 -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第二十三条 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发布时间:2022-02-08 17:06:48 -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附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2022年现行有效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附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2022年现行有效,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发布时间:2022-02-08 15:12:19 -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 号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 号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8194;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和居住的权利。第六条& 8194;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发布时间:2022-02-08 14:33:33 -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2018年在棚户区改造领域开展试点,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
发布时间:2022-01-27 15:4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