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