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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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拆迁政策

天津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权限(2004年本)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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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政府和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规定如下:
一、农林水利
农业:本市区域内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市区域内跨区县河流的水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其余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市区域内跨区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其余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火电站: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市区域内跨区县和在同一区县内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公路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其余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由所在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市区域内跨区县、跨市一、二级河道和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其余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他采选矿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年产3.4(含)万吨至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制盐: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糖:本市区域内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市区域内市属项目和日调水5万吨及以上区县属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其余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本市区域内市属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区县属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其余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1.教育:基础教育1000万元及以上;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其他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
2.卫生:100张病床或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其他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
3.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体育: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其他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
4.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市级旅游度假区、市级自然保护区、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3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一般旅游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其他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按照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下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令第21号)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不含“三区”)和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实施的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港口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跨区县实施的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港口项目除外),由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划)部门核准,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中对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区县核准前需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均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除上述需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均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十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保税区核准权限
除《目录》规定必须由国家和市核准的之外,其区域内、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平衡项目的核准,享受市级管理权限。具体是:《目录》规定由国家核准机关核准的内资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鼓励和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限制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转报国家核准机关核准。《目录》规定必须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及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平衡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三区”各自区域内其他内资项目和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港口项目除外)的核准,由“三区”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负责。其中对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社会事业类重大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三区”核准项目前需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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