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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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对老旧小区改造技术标准做出了规定,已于2018年实施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6-06

  关于印发 《河北省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的通知

  冀建房〔2018〕1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41号)精神,加强城市老旧小区改造技术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写了《河北省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现予印发,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河北省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对老旧小区改造技术标准做出了规定,已于2018年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25日

  河北省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

  1.总则

  1.1 为加快实施省民生工程,有序推进全省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制定《河北省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

  1.2 《河北省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和县城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1.3 老旧小区改造应贯彻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基本功能和公共配套设施,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指导思想,坚持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突出重点、响应需求,示范引领、政策扶持,创新机制、治管并举的原则。

  1.4 《河北省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老旧小区是指2000年(含)前建成的环境条件差、配套设施不全或破损严重、无障碍设施缺失、管理服务机制不健全,且不宜整体拆除重建的居住小区以及住宅楼。

  1.5 城市老旧小区改造除应符合《河北省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6 老旧小区改造宜结合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三供一业’改造等专项改造工作同步实施。

  2.基本规定

  2.1 老旧小区改造包括安全问题改造、居住功能提升及环境整治等三个方面内容。

  2.2 老旧小区改造前应对小区及建筑物进行综合调查和评估,广泛征询小区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公司和居民意见,调查评估和征询意见结果作为确定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及内容的依据。

  2.3 老旧小区改造前应进行现场勘查,制定安全合理、经济可行的改造方案,绘制小区改造总图及项目施工图。

  2.4 老旧小区改造应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各项设施。

  2.5 老旧小区改造应尊重、保护和利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区文化、街巷道路和特色景观。

  3.安全问题方面

  3.1 消防设施

  3.1.1 清理疏通消防通道,确保符合原设计使用功能要求。

  3.1.2 按照居住小区消防规范要求,完善消防配套设施。

  3.2 市政设施

  3.2.1 给水管网

  1 水表未出户的小区应实行“量表出户”。

  2 小区内不能满足功能需要的给水管道应进行更新,更新的管道宜选用PE等新型材料。

  3.2.2 二次供水设施

  1 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并配有建筑围护结构。

  2 二次供水泵房应配备门禁、摄像等安全防范措施。

  3 二次供水储水装备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4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

  5 二次供水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用适宜的供水加压方式,包括:增加设施和高位水箱联合供水、叠压供水、变频调速供水、气压供水等。

  3.2.3 电力设施

  1 居民计量应达到一户一表。

  2 电能表宜采用智能电能表。

  3 每套居民住宅负荷供电标准应不低于4kW。

  4 设备设施选型应坚持“优先考虑国产优质产品”和“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环保节能型”的原则。

  5 电缆路径的选择应考虑安全运行、维护方便及节省投资等因素,并与其它地下管线统一安排。

  6 对有公用通道规划小区,电缆改造可采用排管方式敷设,并在上方设置通道标识桩。

  3.3 照明设施

  3.3.1 成套式楼房楼内应具备独立的购电计量智能电表,确保居民楼内公共照明系统长期正常使用。

  3.3.2 居民区路灯建设标准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和《城市道路照明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的规定要求,公共区域建设标准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要求。

  3.3.3 小区住宅楼道及公共空间照明宜采用LED灯,小区道路及庭院照明宜采用太阳能路灯、节能灯及LED灯。控制方式宜采用自动控制装置。

  3.4 道路设施

  3.4.1 应按功能要求明确细化道路等级,优化路网系统。

  3.4.2 应设置道路标识,明确消防通道和无障碍通道。

  3.4.3 小区道路应能满足消防、救护等车辆通行。

  3.4.4 小区道路路面改造时宜采用柔性路面(沥青混凝土为面层的路面结构),宅间路宜采用刚性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人行道宜采用透水性较好的砌块路面。

  3.4.5 对出现龟裂、坑槽、沉陷等问题的路面可根据情况进行局部修补。

  3.4.6 各类井盖应保证与路面平顺,安装稳固,无异响。对于井盖缺失、破损、井口下沉或凸起超出误差范围、井口周边路面龟裂破损、井墙损坏、井框变形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整治更换。

  3.5 建筑加固

  3.5.1 既有建筑加固,应先进行检测鉴定,再进行加固设计和施工。

  3.5.2 房屋鉴定应依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检测鉴定规范进行。

  3.5.3 既有建筑的检测鉴定、加固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3.6 老旧电梯

  3.6.1 定期检验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的老旧电梯,应根据检验机构检验情况进行修理、改造或更新。

  3.6.2 定期检验合格,但使用单位认为电梯故障率较高或存在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况,老旧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机构或电梯制造单位对老旧电梯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论确定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或更新。

  3.6.3 老旧电梯的修理、改造或更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3.6.4 更新的电梯的安装过程或老旧电梯的大修、改造须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法定监督检验,符合《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

  (1号修改单)等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

  3.7 安防设施

  3.7.1 完善小区监控系统。宜在小区主要出入口、主要路段、节点设置监控探头,有条件的小区宜实行无死角监控。监控探头所在位置应视野开阔、无明显障碍物或眩光光源,保证成像清晰,同时,应有效保证居民隐私。

  3.7.2 完善小区门禁系统。在不影响城市交通路网布局的前提下,应在小区主要出入口设置大门,有条件的小区宜增设小区门卫值班室,安装车辆道闸等出入管理系统。

  4.居住功能方面

  4.1 房屋修缮

  4.1.1 老旧小区居民应出资参与房屋修缮。

  4.1.2 屋面修缮

  1 存在局部渗漏的建筑物屋面,应对防水层进行修缮。

  2 漏水严重的建筑物屋面应新做防水层,新作时宜结合建筑节能改造进行。

  4.1.3 立面整治

  1 较完整的外墙饰面宜进行清洗或重新饰面粉刷,并与周围环境风貌相协调。

  2 破损、陈旧、风化严重的房屋外墙应进行防渗、粉刷处理。

  3 空调冷凝水管宜改为有组织排水。空调外机机位宜设计遮挡装饰,并对住户原有空调外机支架进行检查,对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应督促采取加强或防护措施。

  4.1.4 楼道整修

  1 老旧住宅楼道按照设计要求与实际情况补装公共部位照明。

  2 缺扇、开启不灵活、没有维修价值的采光窗宜进行更换。采光窗及其附件和玻璃的质量,应符合查勘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3 成套式楼房楼梯踏步面层损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应进行修补。

  4 楼道护栏及扶手缺失、损坏,影响正常使用,应进行修配。

  5 污损、张贴小广告严重的楼道墙面宜进行粉刷,饰面平整光滑,颜色宜以亮色为主。

  4.1.5 节能改造

  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根据国家节能政策和国家现行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地理气候条件、经济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全面的节能改造或部分的节能改造。

  2 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前,应先进行节能诊断,并根据节能诊断的结果,制定全面的或部分的节能改造方案。

  3 采用外保温技术对外墙进行改造时,材料的性能、构造措施、施工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129的有关规定。

  4.1.6 完善单元防盗门

  缺少单元防盗门或已有单元防盗门破损严重的,宜予以安装或更换。新装单元防盗门外观简洁大方,安装牢固安全,开启方便顺畅。

  4.2 排水管网

  4.2.1 对雨水、污水管道以及化粪池进行全面的疏通清淤,接入城市雨污主管网。对破损及淤堵管段进行重点检查,更换或重建局部管道和检查井、井盖。新建或重建道路时,应分别建设雨水和污水管道系统,实现雨污分流。

  4.2.2室外排水管宜采用HDPE双壁波纹管,管材应符合国标及行业标准的要求。雨、污水检查井可采用混凝土检查井、成品塑料检查井等。检查井井盖可采用球墨铸铁井盖、复合材料井盖等。

  4.3停车位

  4.3.1 宜采用多种形式的停车方式以满足居民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停车需求。

  4.3.2 因地制宜设置非机动车棚,并配置充电插座。

  4.3.3 有条件的小区可结合小区道路交通条件,设置机动车泊位,并配置或预留电动车充电设施;增设交通标志,可在老旧小区周边非交通性道路或支路设置夜间临时停车位。

  4.4 公共设施

  4.4.1 宜配建管理服务用房,便于小区物业管理。

  4.4.2 宜增设总平面示意图、社区引导牌、道路引导指示牌等标识,完善小区服务管理的标识系统。小区、楼、单元、门牌等设置应符合《地名标志》GB17733、《河北省标准地名标志制作设置规范》等国家及地方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

  4.4.3 体育健身设施

  1 充分利用老旧小区改造产生的闲置资源,合理做好空间的二次利用,建设室外健身器材。

  2 场地设施配建工作应坚持因地制宜、保证质量、建管并重、服务群众的原则,并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特点,保障青少年、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健身需求。

  3 具备安装条件的小区,要按照《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和《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安装和维护管理。

  4.4.4 适老设施

  1 “适老化”改造应遵循易识别、易到达、无障碍、保安全的原则。

  2 小区室外场地应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良好,排水通畅,宜配设无障碍设施。

  3 小区房屋建筑宜采用鲜明的色彩、提示性的照明、地面的连续性导向以及特殊的标志标识等措施,增强小区各楼各户的可识别性。

  4 小区公共建筑及住宅楼入口宜增加无障碍坡道,实现从大门进入楼栋零踏步。小区公共建筑走道、住宅公共走廊宜增设扶手。

  5 中低层住宅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结合建筑实际情况加装电梯,并遵循建筑功能和交通组织合理、结构安全、对环境影响最小的原则。

  4.4.5信报箱

  1 信报箱设置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控制指标的相关要求,满足寄递服务投递和寄递渠道安全需求。

  2 根据小区户数确定信报箱格口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总户数25%。小区内已有由第三方公司设置和运营的智能物流终端的,可适当减少格口数量。户数低于300户的,可以考虑临近小区连片集中设置信报箱。

  4.4.6 宜在小区主入口或公共活动场地附近设置公共文化设施,满足群众文化需求。

  5.环境治理方面

  5.1 小区风貌

  5.1.1 宜整修小区围墙、楼宇外墙、楼宇公共部分内墙和顶棚。小区围墙、楼宇外墙面整洁,饰面美观,体现小区特色。公共部位内墙与顶棚平整洁净,饰面颜色宜以浅色、亮色为主。

  5.1.2 清理楼道内杂物、小广告,设立小区公共信息发布栏。

  5.2 小区绿化

  5.2.1 拆除占绿、毁绿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有绿化功能。

  5.2.2 可结合小区实际优化绿化空间布局,调整乔灌木配比和常绿落叶植物比例,改善居住景观环境。

  5.2.3 宜保留小区原有的高大乔木、立体绿化等绿化特色,可适量增加座椅、花架、廊架、景亭等景观小品。

  5.3 整治私搭乱建

  清理乱搭乱建,清理楼宇间和楼道内乱堆杂物。应做到小区内无新增违章建筑,既有违章建筑得到依法处理,楼宇间和楼道内无乱堆杂物。

  5.4 整治架空管线

  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整治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管道及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电气线路。架空的管线能埋地的,宜进行埋地处理;不能埋地的管线应由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梳理归整。严禁楼层之间飞线,严禁单元之间飞线,严禁楼栋之间飞线。小区废弃的管线设备必须拆除。

  5.5 完善环卫设施

  取消楼体垃圾道,按标准配建垃圾收集点,设置密封式垃圾桶(箱)。环卫设施齐全,垃圾收集容器定点设置并完好、整洁。垃圾应日产日清,无垃圾死角。有条件的应设置分类垃圾箱,实现垃圾分类处理。

  6.实施和验收

  6.1 老旧小区改造应明确实施责任主体,规范管理程序。

  6.2 改造项目应有完整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6.3 施工单位应综合考虑老旧小区所处位置、交通条件、居民出行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减少对附近居民生活的干扰。

  6.4 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验收,并做好资料归档。

  6.5 老旧小区改造后,应规范引入物业管理服务或实现小区自治管理,建立健全小区长效管理机制。

  用词说明

  为便于各地准确执行《河北省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对改造内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应”表示要求严格,小区改造一般情况下应当完成相应的内容

  2.“宜”或“可”表示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鼓励进行相应内容的改造,但不做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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