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拆迁开庭:2021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
征地拆迁开庭:2021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代理拆迁律师:叶方荣律师(电话:13811565096)、王奇兵律师(电话:13911201402)
发布时间:2021-07-12 09:16:58 -
征地拆迁胜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胜诉说明
【当事人】张先生、罗先生等3户 【被申请人】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立江律师、王奇兵律师、蔡晓仪律师 【基本案情】 张先生、罗先生等3户当事人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拥有房屋,因当地进行项目建设而面临征收,双方就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等人联系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而京平拆迁律师团也在第一时间指派王立江律师、王奇兵律师、蔡晓仪律师代理本案。经过律师调查核实,发现相关征地手续尚未办理,没有看到正式的征收文件,京平拆迁律师遂协助当事人向省国土厅申请查处违法征地行为。可惜的是,省国土厅没有进行调查处理,仅仅告知当事人可对违法强拆行为提起复议或者诉讼。针对省国土厅的答复,京平拆迁律师旋即指导当事人向国土部申请复议
发布时间:2017-02-18 15:34:50 -
征地拆迁胜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胜诉说明
【当事人】张先生、罗先生等3户 【被申请人】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立江律师、王奇兵律师、蔡晓仪律师 【基本案情】 张先生、罗先生等3户当事人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拥有房屋,因当地进行项目建设而面临征收,双方就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等人联系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而京平拆迁律师团也在第一时间指派王立江律师、王奇兵律师、蔡晓仪律师代理本案。经过律师调查核实,发现相关征地手续尚未办理,没有看到正式的征收文件,京平拆迁律师遂协助当事人向省国土厅申请查处违法征地行为。可惜的是,省国土厅没有进行调查处理,仅仅告知当事人可对违法强拆行为提起复议或者诉讼。针对省国土厅的答复,京平拆迁律师旋即指导当事人向国土部申请复议
发布时间:2017-02-13 21:39:00 -
征地拆迁胜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胜诉说明
【当事人】上海密胺印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黄群雁律师、王志伟律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3日,上海市密胺印务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寄送了《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其房屋所在区域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勘测定界图和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收到后,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信息,在申请人再次提供信息后,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明确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为由,于5月6日作出X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拒绝作出答复。申请人上海市密胺印务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7-12-25 11:31:18 -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最新修订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12-28 14:05: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于2018年第十三届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2-12-08 14:08: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2018年第十三届人大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发布时间:2022-12-08 13:58:48 -
2018年第十三届人大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第二次修订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发布时间:2022-12-08 13:56:36 -
新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第十三人大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12-06 15:27: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完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引导畜禽养殖户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有序发展,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
发布时间:2022-12-01 13:56:49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最新版即将发布已于2021年9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宅基地用地面积] 宅基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住房用地面积标准:平原地区为每人30至40平方米,丘陵地区为每人40-50平方米,山区为每人50-6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发布时间:2022-08-12 11:34: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9年通过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2-07-26 11:08:2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发布时间:2022-06-22 13:55:2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22-06-22 10:35:42 -
京平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研讨会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随着经济、社会、民主和法治不断发展,日益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为促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全国人大法工委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讨论通过,现正提请全国
发布时间:2014-01-24 10: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