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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新版自2007年实施后暂未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发布时间:2022-05-09 14:53: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
发布时间:2013-03-18 16: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