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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办理
公证机关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1?公证人员应当认真接待申请人,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1)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2)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3)证据保全的方式;(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申请人可以提交包含上述内容的书面材料。 2?公证处应当指派2名以上公证人员参与整个证据保全活动,公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公证员。 3?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当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
发布时间:2013-03-20 15:09:45 -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办理
公证机关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1?公证人员应当认真接待申请人,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1)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2)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3)证据保全的方式;(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申请人可以提交包含上述内容的书面材料。 2?公证处应当指派2名以上公证人员参与整个证据保全活动,公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公证员。 3?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当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
发布时间:2013-03-06 21:44:02 -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1993年12月1日 司法部第29号令)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除设有抵押
发布时间:2013-03-19 09:51:30 -
强制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发布时间:2013-03-06 21:4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