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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开庭:2023年9月22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拆迁律师:芦子耘律师(电话:13269507707)
发布时间:2023-09-25 09:41:53 -
山西吕梁征地拆迁开庭:2023年4月6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吕梁征地拆迁开庭:2023年4月6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拆迁律师:陈婉枫律师(13671102781)
发布时间:2023-04-06 14:13:38 -
山西临县征地拆迁开庭:2023年3月20日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
山西临县征地拆迁开庭:2023年3月20日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代理拆迁律师:张波律师(电话:13810286401)
发布时间:2023-03-17 13:22:20 -
山西吕梁征地拆迁开庭:2021年12月7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吕梁征地拆迁开庭:2021年12月7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拆迁律师:胡晓伟律师(电话:18811069641)
发布时间:2021-12-06 09:28:53 -
山西吕梁征地拆迁开庭:2021年8月16日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人民法院
山西吕梁征地拆迁开庭:2021年8月16日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人民法院代理拆迁律师:董琛律师(电话:15010149917)
发布时间:2021-08-16 09:22:43 -
山西吕梁征地拆迁开庭:2021年8月16日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人民法院
山西吕梁征地拆迁开庭:2021年8月16日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人民法院代理拆迁律师:董琛律师(电话:15010149917)
发布时间:2021-08-13 09:28:23 -
山西吕梁征地拆迁开庭:2021年8月2日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人民法院
山西吕梁征地拆迁开庭:2021年8月2日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人民法院代理拆迁律师: 董琛律师(电话:15010149917)
发布时间:2021-07-30 09:49:33 -
山西吕梁征地拆迁开庭:2021年3月16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吕梁征地拆迁开庭:2021年3月16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拆迁律师:晏红霞律师(电话:15321880336)
发布时间:2021-03-15 09:13:27 -
山西吕梁拆迁诉讼开庭:2020年12月17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吕梁拆迁诉讼开庭:2020年12月17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拆迁律师:胡宝岭律师(电话:13810770858)
发布时间:2020-12-11 09:19:30 -
山西吕梁征地拆迁开庭:2020年12月2日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
山西吕梁征地拆迁开庭:2020年12月2日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代理拆迁律师:叶方荣律师(电话:13811565096)
发布时间:2020-11-27 09:37:10 -
山西吕梁征地拆迁开庭:2020年11月17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吕梁征地拆迁开庭:2020年11月17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拆迁律师:梁璐璐律师(电话:15810213262)
发布时间:2020-11-11 09:23:10 -
山西吕梁征地拆迁开庭:2020年11月3日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山西吕梁征地拆迁开庭:2020年11月3日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代理拆迁律师:叶方荣律师(电话:13811565096)
发布时间:2020-11-03 09:20:37 -
山西吕梁征地拆迁开庭: 2020年8月19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吕梁征地拆迁开庭: 2020年8月19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拆迁律师:吴晓东律师(电话:13366719701)
发布时间:2020-08-17 09:57:34 -
山西省吕梁市政府公布2021年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最高147028元/亩
山西省吕梁市政府公布2021年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最高147028元 亩,山西省吕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具体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0-09-07 10:29:32 -
山西省吕梁市征地拆迁统一年产值拆迁补偿标准
山西省吕梁市征地拆迁统一年产值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两部分构成,是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 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按照项目所在区域公布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补偿倍数的上限支付土地补偿费。? 非农业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农用地时,根据土地所在县(市、区)的区域位置确定征地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为使同一区域内不同质量的农用地得到更为合理的补偿,全省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在同一区域内,耕地中的水浇地、水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增加2倍执行,旱地和园地按公布的补偿总倍数执行,林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2倍执行,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
发布时间:2017-04-28 11:3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