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两胜集宁区人民政府
2003年7月3日徐金奎先生通过挂牌出让的方式花费529200元购得位于乌兰察布市新区广场南侧工1260平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同年办理了相关手续,建盖了五层商业用房。2011年4月27日,乌兰察布市规划局告知徐先生要拆除涉案房屋,经评估,涉案房屋价格为18637897元,由于赔偿数额过低,双方协商未果,徐先生遂聘请赵健律师团队介入案件,进行法律维权。 赵健拆迁律师团队委派黄爱华、程波律师代理案件,第一审法院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撤销了集宁区人民政府2011年9月12日作出的集政补字(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