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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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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拆迁案例:以《复函》形式不履行查处职责
黎先生在广州市某村拥有合法房屋。1995年,黎先生与该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出租土地合同》,由其承租经济合作社的1.7亩集体土地。2017年3月,黎先生收到某镇政府的《通知》,获知自己租用的土地及厂房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并被要求于3月20日前搬迁。四个月后,黎先生又收到某拆迁指挥部的通知,要求黎先生尽快办理补偿事宜。但由始至终,黎先生未见到相关征收手续。思量再三,黎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将维权事宜委托给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薛正懿、蔡晓仪、高鹏超三位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8 09:52:10 -
广东省拆迁维权胜诉:以《复函》形式不履行查处职责
1995年,黎先生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出租土地合同》,由其承租经济合作社的1.7亩集体土地。2017年3月,黎先生收到一份《通知》,获知自己租用的土地及厂房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并被要求于3月20日前搬迁。四个月后,黎先生又被某拆迁指挥部要求尽快办理拆迁补偿事宜。但由始至终,黎先生未见到相关征收拆迁手续。黎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薛正懿、蔡晓仪、高鹏超三位律师来代理自己的维权事宜。
发布时间:2019-01-18 09:33:08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拆迁户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复函
(2003年4月29日 建办法函[2003]168号) 安徽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在收储土地拍卖中房屋拆迁只采用货币补偿是否可行的请示函》(建法函〔2003〕9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拆迁户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根据上述规定,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拆迁户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此复。
发布时间:2013-03-19 13:4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