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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来了!!对你有影响吗??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1-2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日前正式公布,该细则结束征求意见已近9个月的时间,该细则从起草开始就受到大家广泛的关注,那么现在正式公布之后对于我们的生活会有怎样的影响呢,下面京平拆迁律师就来为您梳理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样本。来源国土资源部

  怎么才能进行登记呢?

  实施细则在总则中明确,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细则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依申请登记,也就是说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会主动或强制登记。但是在进行不动产买卖的时候,只有办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效果才发生,交易在法律上才真正安全。

  现有的房产证要换成不动产权属证书吗?

  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也就是说,如果产权的情况如果没有发生变化的话,那么就可以不用着急换成新的证件,旧的证书可以一直持有,不会有影响的。

  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该细则最让人关注的部分就是对于不动产登记的查询的相关规定,什么人可以查,可以查什么,相关的主体在查询的时候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查询的途径与条件是什么?

  可以查询的主体:根据细则,三类主体可以查询,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但是这三类主体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是不一样的。

  可以查询的范围: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查询的途径:根据细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的说明;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若是相关的信息可以查询了,那么我们的登记信息还安全吗?

  细则中对于这个问题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以保证信息的安全。细则中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并且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若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实施细则规定,除依法给予处分外,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可对小区内道路绿地等进行登记

  眼下,城市居民购买的自有住房多是在一个个小区内,让广大业主困惑的是,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该登记在谁的名下?

  对此,实施细则第36条明确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来了!对大家的生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有不动产权交易需求的人尤其重要,所以还是应该详细的关注一下并对有关条文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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