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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违法强拆案例:水环境整治,94年建饭店遭违法强拆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5-11

  

  【原告】绍兴XX饭店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库建辉、黄群雁、桑兆玉律师

  【被告】绍兴市XX区水利局

  上虞市XX镇政府

  【基本案情】

  浙江省某区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强化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决打破拖累发展的坛坛罐罐,重点打好印染化工落后产能歼灭战、劣五类水剿灭战、城中村围剿战、整治市容市貌和小城镇环境阵地战等“八大战役”。在此大环境驱动下, 2017年4月10日,被告区水利局对饭店经营者赵先生发出《强拆公告》,认定其为按照该部门2016年5月10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故现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予以强拆。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赵先生经人介绍全权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库建辉、黄群雁、桑兆玉三位专业拆迁律师组成拆迁维权律师团代理自己的案子。

  接受委托后,三位京平拆迁律师与委托人就具体案情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启动了法律调查程序。当地为了加速推进改造进程,2017年5月31日,两被告派员共同对赵先生的建筑物实施了强拆行为。根据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在三位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诉被两被告拆迁行政强制一案进入了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的实体裁判程序中。

  【庭审情况】

  庭审中,被告区水利局答辩称,一、XX饭店经营者赵先生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搭建船屋的行为违反了《防洪法》及《水法》等法律规定,妨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属于涉水违法建设行为。二、被告作为区内水行政主管机关有职权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理,镇政府与区水利局联合执法有法可依。两被告依法对此予以强拆的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镇政府的答辩意见与区水利局一致,同时补充称:镇政府在拆除中仅仅起到配合作用,并不是严格意义上拆除违章建筑的主体。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村民赵先生早在1984年1994年间持续建设形成目前经营饭店的规模,并办理了相关营业执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由于经营合法,诚信经营,还多次受到有关部门对额褒奖。因此不能适用《城乡规划法》,对其建筑物进行处罚于法无据。同时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和相关的证据资料足以认定两被告共同实施了对XX饭店的建筑物进行强拆的具体行政行为。两被告拆除该建筑物的行为,在法律性质属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而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表明其履行了法定程序。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

  确认被告绍兴市XX区水利局、XX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31日强拆原告绍兴XX饭店位于绍兴市XX区河道经营场所的行政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本案中,同样存在法律适用的问题,法不溯及既往。建设时不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就不能适用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来认定违章建筑。否则就是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相信这一结果奠定了赵先生获取公平、合理拆迁补偿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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