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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法新修对于房屋征收案件的影响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05-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新修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行政诉讼法》自制定以来第一次修改。这次修改对房屋征收类案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接下来本文将从以下五个角度浅析新修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2015年《行政诉讼法》)对房屋征收案件的影响。

  一、明确了针对征收补偿协议的纠纷是行政案件并确立相关保障制度

  针对征收补偿协议产生的案件究竟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民事合同而产生的的民事案件、还是由于政府不履行行政合同而导致的行政案件,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一直是争议不断。这种性质之争导致案件发生时各个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着不同的做法。有的地方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而有的地方法院又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地方法院则不受理,加大了拆迁户维权难度。

  2015年《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一)项涉及房屋征收,针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以及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这是从法律上对此类案件进行了明确的性质确认。

  二、维持决定的复议机关可作为被告

  1990年《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样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实践中许多复议机关为了避免成为被告,就对复议的过程走过场,往往作出维持的原行政行为的决定,导致行政复议形同虚设,没有达到立法者在设立这一制度时所预期的目的。

  2015年《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同时还增加了第三款:“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就要求了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的时候需要谨慎的对待自己的复议决定,否则复议机关就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面临诉讼及败诉的风险。这样的修改促使复议机关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行政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应当被撤销的行政行为即进行撤销,这样的制度设置使复议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拯救复议制度日益下降的威信力。

  同时新《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的规定达到了去行政化、去地方化、从制度上减少行政干预的目的,使行政案件处理更加客观公正。

  三、审理行政案件可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

  2015年《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且增加了第64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增加了对除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使得政府的行为受法律的监督,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能够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在实践中很多地区仅凭一纸“红头文件”就进行征收活动,现在增加了法律对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地方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候一定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避免规定规范文件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

  四、起诉、审理期限延长

  2015年《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同时2015年《行政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8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本次的修改中对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审理期限均延长到6个月,这样使得原告有更多的时间准备诉讼有助于其更充分的维护自身的权益。而对于法院而言更长的审理期限有助于法院更加详细的理清案件脉络,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能更好的司法公正的实现。但是审理期限的延长也可能导致司法效率低下、司法资源被浪费等情况。

  五、立案登记制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各种利益相互争斗,导致此间争议频发;社会大众的密切关注,导致征地拆迁工作一直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许多地方法院对此类型案件一直视为是“烫手山芋”,多数法院推诿,拆迁户诉讼无门。2015年《行政诉讼法》确立了立案登记制。明确规定接到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于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需要补正什么材料、怎么补正,一次性告知。

  以后法院对于行政案件的立案采取的就是形式审查的方式,虽然对于此类情况依然会让人担心这个规定能否落在实处,但是不管怎么样,明确的规定总好于之前含混的法律。这次2015年《行政诉讼法》从以上的制度设置来改变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对于征地拆迁类案件的立案开通了新的途径,提供了切实的保障。

  2015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体现了国家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决心。对于房屋拆迁户而言则是一个机会,是一个实现自己合理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但是也是挑战,面对拆迁事件频发的现状,拆迁户应该理智、坚强,与律师携手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赵健;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注:如需转载,请标明作者、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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