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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真正“强大”应当表现在其服务型政府职能上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12-24

——滥用行政权力进行违法强拆的政府并不“强大”,而是“可怕”

  2013年12月19日,中国新闻网上一则题为“呼和浩特市再现拆迁事件,是万达‘之过’还是政府行为?”的报道引起广大网民热议。报道称,2013年12月14日(星期六)早上7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万达广场西侧的赛罕区黑兰不塔村两栋6层楼内的居民被人从睡梦中拉出自己的房间! 开着城管、公安车辆及铲车、挖掘机的近百人拆迁大军突然从天而降,要求住户马上离开房屋。同时采取封闭道路、拦截进出人群等形式开始了对两栋居民楼的强行拆除。据了解,2001年前后,黑兰不塔村附近128户居民与该村村委会签定了位于村内的这两栋6层住宅楼的购房合同,并于2002年先后入住,并在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权属明确。2013年9月居民收到了赛罕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呼赛政发[2013]179号通告”,区政府决定对赛罕区黑兰不塔城中村万达广场项目范围2栋6层住宅楼开展征收改造工作,同时按《赛罕区黑兰不塔城中村万达广场项目范围住宅楼征收改造补偿安置方案》补偿。

  乍一看,上述赛罕区政府征收房屋的事件似乎有理有据,政府向居民下发了通告,也有相应的补偿安置方案,可是,再仔细一看,就会发现诸多问题。首先,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那么,赛罕区政府是否有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来实施征收工作呢我们不得而知。其次,政府组织实施的征收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而通告称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这征收依据未免说的也太简单了,更不要提这些规划是否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再次,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而上述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万达广场三期项目销售均价已为 7000元以上,政府给出的6000元的补偿条件明显低于市场价位!何况,此补偿价格系政府会议决定的,而非第三方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价,这一点明显与我国法律规定相违背。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强制拆迁的程序问题。此次违法强拆实际上已是政府采取的第二次强迫搬迁行动,赛罕区政府还曾于2013年10月4日早上5点多,组织社会人员近200人,对两栋楼的一层住户进行恐吓、威胁,并采取了打砸玻璃、破坏防护栏、防盗门的逼迁行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已经取消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而赛罕区人民政府开着城管、公安车辆浩浩荡荡地公然违法强拆,显然并不是一种司法行为。而在拆迁户眼中,政府就是开发商的帮凶,是肆意掠夺他们家园的可怕“强盗”。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在全国各地纷纷展开。有关房屋拆迁的纠纷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强制拆迁已经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极其容易引发社会的紧张和冲突。由于城市的发展规划、拆迁计划基本上是当地政府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与当地政府制定的城市发展规划的实施有着直接的关系。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进度,直接影响着城市规划的实施进程。所以,当地政府对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十分关注,而过分的关注往往导致当地政府直接参与其中,利用手中掌握的行政权力,为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的效率,实现政绩最大化,给拆迁办(房地产商)营造一个有利的投资环境,往往会迫使拆迁户违心地接受拆迁办开出的对自己极为不利的条件,与拆迁办达成不平等的安置补偿协议,因而使拆迁户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甚至使很多的拆迁户因拆迁而至贫。人民政府介入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成为公私利益的协调者,而不是滥用行政权力,有意无意的充当拆迁办的帮手。在拆迁户与政府以及房地产开发商围绕房屋拆迁及其相关问题进行博弈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拆迁户常常处于劣势地位,甚至在某种情况下,由于“钉子户”的存在,房地产商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也会遭受一定的损失,而政府作为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决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决者,需要协调两者之间的利益,确保各方的合法利益不被侵犯。政府最重要的资源是人民,政府只有为人民服务,并得到人民的认可,才能为自己的执法建立合法的基础。因此,在现代社会,政府行政机关在本质上是社会服务机关,这不仅取决于国家的性质,也取决于公共权力的目的与性质,政府不仅是单纯的管制部门,而是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的部门,是兴利除弊的部门,是满足人民各种需要的部门。通过政府职能的有效行使,促进社会平等、社会进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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