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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拆迁案例:承租人遇拆迁需谨慎,解除租赁关系背后的阴谋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12-15

  写在案前: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的祝先生曾经是当地的一名村干部,任职期间兢兢业业,勤勤恳恳。改革开放初期,为响应国家号召带领村民致富增收,祝先生一手创办了村办企业——扬州市大桥水泥厂,但天不遂人愿,和当时的大多数村办企业一样,工厂成立后由于经营环境等因素不理想,始终未能走上盈利轨道。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为缓解地方财政紧张的状况,企业改制大潮席卷中国,大桥水泥厂的改制也提上了日程。虽然已经从村干部的职位上卸任,一方面,为配合改制工作,另一方面,祝先生不忍看自己辛苦创办的企业就此走向终点,遂与村委会协商承担该厂以前的债务,带领职工自负盈亏接收了该厂,至此,工厂彻底和村集体脱离了干系。2002年5月17日,以祝先生作为投资人的扬州市广陵区大桥水泥制品厂在旧厂原址成立。2008年由于城市发展规划所需,祝先生的工厂所在地列入了拆迁改造的地块范围内。2009年伊始,村委会便开始与祝先生洽谈拆迁补偿事宜,但是由于补偿数额过低,双方一直没能达成合意,谈判一时陷入僵局。2011年11月,村委会突然一纸诉状将扬州市广陵区大桥水泥厂告上法庭,起诉解除与水泥厂的租赁关系。祝先生收到法院的传票后,看到村委会的诉讼请求,立马明白了这一看似简单的民事诉讼背后隐藏的阴险目的——把自己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利变更为与村委会就厂房、土地的不定期租赁关系,如果法院支持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那么祝先生就被彻底排除在了征地拆迁的谈判桌之外,并且祝先生还要为此支付巨额租赁费。祝先生冒出一身冷汗,此事绝不能草率应付,为了采取反制措施,祝先生决定聘请专业律师维权,经过多方打探,祝先生找到了赵健律师黄爱华律师代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介入案件后,二位律师立即根据祝先生发来的相关案件材料进行分析,制定出了完备的维权方案。从2012年2月份开始,两位律师接连向扬州市、广陵区两级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以及扬州市住房与保障局,江苏省国土局发出了针对开发立项文件的信息公开申请,拿到了批准拆迁的立项文件——扬州市发改委下发【2008】808号《市发改委关于下达“扬州鼎讯颐景苑”一期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核准决定书的通知》。经过仔细研究,二位律师找到了其中多处违法点,准备打对方一个措手不及。 2012年9月,案件在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开庭审理,二位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对对方提出的各种理由给予了有力的回击。在庭审过程中,二位律师提供了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获得的立项文件,其中的规定明确指向了祝先生作为拆迁户是适格的,这一招村委会万万没有想到的,进一步推翻了村委会租赁关系的污蔑。但是,一审法院竟然在认定了对方出具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支持了对方的诉讼请求,面对一审法院玩弄司法公正、枉法裁判的行径,二位律师也早已经制订了应对策略,2012年9月底,在律师的指导下,祝先生向扬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2012年12月底,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祝先生的提起的上诉请求下达了民事裁定书。扬州中院认为,水泥制品厂内在既有宦桥村财产,也有水泥制品产财产,扬州市房产管理局发出的拆迁公告明确了水泥厂在拆迁范围内,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办应当与拆迁户、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根据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房屋拆迁补偿案件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拆迁当事人既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又未经裁决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现作出如下裁定:撤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2)扬广民初字第0035号民事判决;驳回扬州市广陵区产业园宦桥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裁定为终审裁定。至此,宦桥村村委会的阴谋已经流产了。

  接下来,拆迁补偿的问题应该提上议程了。但这次,赵健律师、黄爱华律师的介入使祝先生掌握了补偿谈判的主动权。在案件进行中,二位律师通过信息公开获得相关立项信息后,随即针对其中的违法点向相关部门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并对拆迁许可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这一系列组合拳,迫使拆迁办回到了谈判桌上,答应给祝先生提高5倍的补偿数额,祝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应有的维护。

  律师点评:

  在承租房屋遭遇拆迁的案件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拆迁办通过法律诉讼解除租赁关系的手段将承租人排除出拆迁补偿谈判桌之外,用法律手段侵害承租人的获得补偿的合法权益,这种手法可谓是用心险恶。作为承租人的拆迁户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切要谨慎应对,稍有差池,就有可能让自己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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