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您的位置: 首页 > 维权必读 > 律师点评 > 以各种名义实施的拆迁,我们该怎么应对?...

律师点评

以各种名义实施的拆迁,我们该怎么应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10-25

  征地拆迁是一项有益于人民,改善人民生活的工程,但是因为征地拆迁涉及利益重大,越来越多的矛盾浮现出来。初遇征地拆迁,拆迁户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且维权意识淡薄,拆迁办抓住拆迁户这一弱点,想尽各种名义实施拆迁,忽悠拆迁户,以期达到低成本拆迁的目的。今天京平拆迁律师就给大家讲讲拆迁办惯用的拆迁名义及有效的应对措施。

  协议拆迁

  “协议拆迁”,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拆迁意愿进行的拆迁。与合法征收相比,其有以下几个特点:1.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2.不限于以公益为目的;3.不具有强制性;4.不需要经过严格而又繁杂的审批程序。正是因为上述第4个特点,协议拆迁就具有了空前的“优越性”,规避了严格审批程序的束缚,获得了各地的“宠爱”,成了各地拆迁办疯狂拆迁的工具。

以各种名义实施的拆迁,我们该怎么应对?

  遇到协议拆迁不用害怕,只要拆迁办以这种名义进行拆迁,那么对于拆迁户来讲最大的优势便在于“协议”,只要拆迁户不想拆,认为补偿不满意,就可以不拆迁,不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

  棚户区改造

  通常意义上的棚户区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现实生活中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却变了味道,不管是国有土地上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不管是居住年限长还是短,居住环境好还是差的房屋遇到拆迁时,都被冠上了棚户区的帽子。

  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拆迁,背后搞商业开发,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做法,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当遇到以棚户区改造名义拆迁时,要提高警惕,确认自己的土地性质是什么;查看相关征收部门有无征地审批文件,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经过充分调查论证;了解自己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并且不要轻易签协议。

  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即“都市里的村庄”,主要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城中村改造,是推动城市化进程和提高百姓生活质量的举措。但是实践中,因城中村的土地性质是集体的,拆迁办往往抓住这个条件,给予拆迁户较低的补偿。

  由于城市的房价普遍较高,处于城中村的房屋拆迁时,虽然是集体土地,但是拆迁户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同等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争取补偿,这样才能保障原有生活居住水平不降低。

以各种名义实施的拆迁,我们该怎么应对?

  旧城改造

  旧城一般是指在市区整体来看,一些小的城区或者由原来厂房改造所形成的居住区。旧城改造目的是提高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水平。而现实生活中打着“旧城改造”的旗帜进行商业开发的也随处可见,有时甚至在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土地早已挂牌出让。

  根据《征补条例》和《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2.只能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3.由政府组织实施。并且对于补偿的部分,是房屋置换还是货币补偿,是就地安置还是异地安置,拆迁户都是具有发言权的,如果对补偿不满意,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并发表意见。

  除了以上几种拆迁名义,现实中还有新农村建设、土地储备、土地腾退等等。其实不管拆迁名义是什么,拆迁户只要抓住一点——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建议大家在遇到征地拆迁时,一定要擦亮自己的双眼,不要急于谈判,急于签协议,一定要提前学习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这样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

本网站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点击拨打010-6379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