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视角下拆迁政策合法性审查:主体、程序与内容的三重维度
在拆迁行业的复杂生态中,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对被拆迁人权益和城市建设发展有着深远影响。当因拆迁引发行政诉讼时,对行政机关制定政策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便成为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这一审查涵盖主体资格、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合理等多个维度,每一项都关乎着拆迁政策的效力与公正,也决定着行政诉讼案件的最终走向。
主体资格审查: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拆迁政策。例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相关工作。那么,其他非法定部门制定的拆迁政策就属于主体不合法。像街道办事处若未获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或授权,自行制定拆迁奖励政策,就不符合主体资格要求。
程序合法性审查:
遵循法定步骤:制定拆迁政策需遵循法定程序,如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时,应按规定举行听证会,听取被拆迁人意见;作出拆迁决定前,要依法进行公示、公告等程序,保障被拆迁人知情权。制定拆迁奖励政策时,需先调研、征求意见,再通过正式文件发布,并明确告知被拆迁人奖励条件、标准、方式等内容。
保障当事人权利:行政机关要保障被拆迁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诉讼权等。比如在房屋认定和评估时,应允许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提异议,并有机会陈述和申辩;对于拆迁决定,被拆迁人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行政机关不能限制或剥夺这些权利。
内容合法性审查:
符合上位法规定:拆迁政策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不得与上位法抵触。不能增设公民义务或减损公民权利,例如不能擅自降低法定拆迁补偿标准,也不能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对专属法律规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无权规定。
符合公共利益目的:拆迁行为通常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如修建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等。行政机关制定的拆迁政策应真正出于公共利益等正当目的,而非以拆迁为名,行商业利益输送或其他不正当目的之实。
考虑相关因素合理性:行政机关在拆迁决策过程中应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例如,确定拆迁补偿标准时,应考虑房屋位置、面积、用途、建筑结构等,而不应考虑被拆迁人政治身份、社会地位等不相关因素。
符合比例原则:判断行政机关采取的拆迁措施与实现拆迁目的之间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例如,在拆迁过程中,若可以通过部分拆除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来实现公共利益目标,就不应采取整体拆除的方式,给被拆迁人造成过度的损失。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一般依申请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若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不得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理由,法院还可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抄送政府法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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