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关键要点与法律支撑
在行政诉讼的复杂进程中,证据宛如基石,承载着案件走向的关键。而证据合法性审查,更是其中的核心环节,犹如一把精准的标尺,衡量着每一份证据能否在法庭上站稳脚跟。从证据形式的规范要求,到收集程序的严谨把控;从质证环节的公正推进,到来源渠道的合法追溯,这一系列审查要点与规则,紧密交织,共同编织起一道守护司法公正的严密防线。
一、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核心要点
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必须属于法定的种类,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不同种类的证据需满足各自的形式要求,例如书证应提供原件或核对无误的复印件,鉴定意见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人出具并加盖印章。
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被告(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行政行为作出后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手段必须合法,不得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证据。
证据质证程序合法: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需在保护相关权益的前提下进行质证。法庭应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需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确保质证程序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质证权利。
证据来源合法:证据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无论是行政机关依据职权获取的证据还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都应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收集。
排除非法证据:对于确认或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情形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具体规则
行政主体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证据的合法性,应对收集证据的主体审查是否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要求。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的最基本要件,主要从行政行为主体的资格是否恰当进行判断。
行政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取证过程应保证合法,包括取证手段、取证期限以及程序性和顺序性等要求。行政行为的完成,其行使行政权过程中的证据材料即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材料,根据行政原则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已形成的证据不能再通过重做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求等方式重新收集。
行政证据的形式合法性:行政证据的形式是否合法同样是审查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的要求之一,只有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要求,才能进入行政诉讼审判活动,从而成为裁判活动的依据。
三、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法规: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对行政诉讼证据进行了七种类型的分类,只有符合这七种类型的证据形式的要求,才能进入行政诉讼审判活动。
法规: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