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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全解析:理论依据、各类情形及案例映照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2-25

在行政诉讼中,准确认定被告是确保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关键。以下是对行政诉讼中被告认定规则的全面、准确梳理:
 
一、直接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核心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例如,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并提起诉讼,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即为被告。
 
法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复议维持:若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作为被告。如市公安局维持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相对人提起诉讼,则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均为被告。
 
复议改变:若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包括处理结果、主要事实及证据、规范依据等),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不作为:若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根据起诉对象不同,被告亦不同:
 
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三、共同行政行为中的被告认定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时,这些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均为共同被告。例如,市交通局与公安局联合发布的交通管制措施引发诉讼,两机关需共同应诉。
 
法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授权与委托关系中的被告认定
 
行政授权:若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如卫生监督所依据卫生法规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医疗机构提起诉讼,则卫生监督所为被告。
 
行政委托:若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由于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例如,乡政府受县政府委托实施行政征收,相对人提起诉讼,被告为县政府。
 
五、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后的被告认定
 
若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发生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若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例如,某职能部门被撤销,其职权并入另一部门,则该部门为被告;若无承接职权的部门,则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为被告。
 
六、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被告认定
 
若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若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则该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为被告。
 
七、相关案例
 
街道办强拆房屋被判违法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系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权。2022年11月份,被告蒙阴县某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作出棚户区改造宣传手册,将原告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因原告等村民认为此次征收行为并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且程序严重违法,补偿方案严重不合理,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2022年12月10日,被告街道办未经任何法定程序,且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
 
管辖争议:
 
原告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遂作出裁定,指定该案由蒙阴县人民法院管辖。
 
蒙阴县人民法院以不便审理为由报请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23年10月1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定费县人民法院管辖。费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
 
被告资格问题:
 
法院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法规2
 
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拆除房屋的其他实施主体,应认定蒙阴县某某街道办事处实施了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本案适格被告。
 
强拆行为合法性审查:
 
被告提交由村委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原告授权委托案外人李某某代理其办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但原告对该授权委托书不予认可,认为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字迹一致,是一人书写。被告对该异议未能作出合理说明,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不予采纳。
 
基于上述授权委托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以及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单也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被告在没有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未及时作出补偿决定,亦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直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案件结果:
 
法院确认被告蒙阴县某某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2月10日强制拆除原告刘某某位于某某村的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蒙阴县某某街道办事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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